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一鸣、李冬冬、李丹丹于2016年3月至7月间,单独或和他人在东海县牛山镇、苏州市姑苏区等地向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曹一鸣参与贩卖70克,被告人李冬冬参与贩卖73.6克,被告人李丹丹参与贩卖0.9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一鸣、李冬冬、李丹丹于2016年3月至7月间,单独或和他人在东海县牛山镇、苏州市姑苏区等地向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曹一鸣参与贩卖70克,被告人李冬冬参与贩卖73.6克,被告人李丹丹参与贩卖0.9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