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2019-08-22 11:07: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为规范约束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根据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检察人员要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做到尊老爱幼,保持家庭和睦,管好配偶和子女。检察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树立良好形象,当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当积极进行化解,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对出现可能影响检察形象的事件,本人应及时主动报告。

  第二条: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接触当事人、律师会见等应在办公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外私自约见,不得谈论与相关案件无关的话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探,遇有相关人委托此事的,应及时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条:检察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素养和文化素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不得参与奢靡、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接受、不参与影响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对出现“误吃请”情形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四条:遵守社会公德,不耍特权,在公共场合不显耀自己的身份。检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不开斗气车、霸王车,不违章停车。个人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发生人身伤亡情况的,应当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模范守法,遵守行政法规,个人在家庭中、生活中、社会上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检察人员不得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乔迁新居、生日祝寿等事宜大操大办。凡家庭举办宴席超过当地党委、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经本院检察长审核批准。

  第六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