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管队伍严格执法的意见
2017-11-30 17:26:00  来源:

   为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落实领导责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打造“科学发展、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现结合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市检察机关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管队伍、严格执法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管队伍、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 

  领导直接抓办案、抓队伍,是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核心。全市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身的人格、品行、作风及能力影响、感染和带动干警。同时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承担好领导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种责任,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原则,不仅加强对分管工作、分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又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在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管队伍、严格执法的过程中,要从坚持教育、管理和监督并重出发,在严格纪律制度、严格案件质量、严格办案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四个严格”上下功夫,着力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实现抓队伍促业务,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局面。 

  二、要严格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三谈话一评估”工作机制 

  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纪律制度是基础,教育管理是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教育预防作为首要环节紧紧抓在手上,切实担负起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责任,引导干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检察纪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纪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格做到检令畅通、令行禁止。为此建立和落实“三谈话一评估”工作机制,保证教育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一要抓好干警与家人廉政教育谈话工作。每年组织和指导干警在春节或其他重大节日与家人团圆之际,从珍惜家庭、珍惜亲情、珍惜生活的角度,与家人进行一次廉洁从检的谈话,干警在做到自警自律的同时,教育亲属支持和督促自己做到廉洁从检。谈话后由干警填写廉政谈话表,亲属签字证明。 

  二要抓好部门领导与干警廉政教育谈话工作。部门领导与每名干警之间每半年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同时坚持“六必谈”,即出差办案前和重要敏感案件办理前必谈、工作岗位变动必谈、晋升奖励必谈、新同志上岗前必谈、老同志离退后必谈、免职、处罚后必谈。按照真心谈、务实谈、互动谈、诚恳谈的要求,真正倾听干警心声,了解和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干警解决思想问题。部门领导与干警廉政谈话时,应有部门兼职纪监员在场并填写廉政谈话表,分析干警需要改进的薄弱环节,并跟踪反馈干警廉洁从检情况。 

  三要抓好分管领导与干警廉政教育谈话工作。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每名干警每年谈心一次,并注意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存在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在部门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及时与干警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分管领导与干警谈话时,纪检监察部门应派人参与,或由部门兼职纪监员在场并填写廉政谈话表。 

  四要建立和落实干警廉洁从检评估机制。按照廉洁从检要求,结合每年工作总结,对每名干警进行一次廉洁从检评估。采取个人自评、干警互评和部门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评估意见,并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存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三、要严格案件质量,建立和落实“三明确一评查”工作机制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各级领导干部要狠抓办案质量,建立和落实“三明确一评查”工作机制,以严格的质量标准规范干警权力行使,最大限度减少个人决定权,压缩干警犯错的空间,以高质量的案件体现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要明确办案质量标准。按照案件性质,划分为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监所监督案件、控告申诉案件等六大类,根据案件办理的不同环节,围绕不发生明显错立、错捕、错诉、错误监督的案件和办案事故的要求,制定案件办理的质量标准。 

  二要明确案件办理的岗位责任。案件承办人对提交处(科)研究的案件事实、案件性质、量刑建议等负责,业务部门领导对处(科)研究决定或向分管领导、检察长、检委会提请研究的案件事实、案件性质、量刑建议等负责,分管领导对自己批准决定的案件负责。 

  三要明确特别案件的核定责任。对自侦案件不立案、不起诉和立案后撤销的,侦监案件捕后撤案、捕后不起诉和捕后判无罪的,公诉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漏诉错诉和判决无罪的,以及其他案件经群众投诉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由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分层核定并承担核定责任。 

  四要建立和落实干警办案质量评查机制。采取个人自评、干警互评、群众评议、部门综合分析、案管部门抽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评查意见,并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存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 

  四、要严格办案程序,建立和落实“三把关一监督”工作机制 

  严密科学的办案程序是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业务部门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格遵守办案程序,用严格的办案程序运行保证案件实体认定正确。为此建立和落实“三把关一监督”工作机制,强化领导干部监督把关责任,确保办案程序严格公正运行。 

  一要把好办案工作制度关。严格执行“个人承办,集体讨论,处(科)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办案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个人权力。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审核决定的案件负责。 

  二要把好办案环节流程关。围绕检察权行使过程和办案流程,以相对独立的控申、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检委办等职能部门为办案环节单位,使办案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各个环节之间,都实现制度化的相互制约,确保各环节对案件的正确认定。严格落实下级院对上级院请示报告、备案审查以及逮捕权上提一级等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环节审核决定的案件负责。 

  三要把好相互协作关。不同的业务部门,在不同的办案环节,通过提前介入、审查卷宗以及沟通案情等方式,形成相互监督配合关系。对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诉部门要加强联系协作和相互监督。一是要严格落实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办案制度,关口前移,引导侦查取证。二是要用公诉的要求统领侦查、逮捕工作。三是侦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要从侦监、公诉及判决的角度来考察证据的价值,为提高侦查水平、提高公诉效率、保证有罪判决率100%奠定基础。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审核决定的案件负责。 

  四要全方位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体制内监督。对于分管检察长与业务部门之间、分管检察长之间、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以及检察长与外单位之间有明显意见分歧的案件或事项,必须提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案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检察权的运行加强内部监督,做到全面监督、全程监督,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转变,切实做到办案进行到哪个环节,监督就跟踪到哪个环节,努力把每个办案环节行为都置于严密的制度规范之下。另一方面,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认真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建议事项等,关注新闻媒体报导,倾听群众呼声。保持高度敏锐性,及时发现“蛛丝马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避免出错案,让干警少犯错误。对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整改而执行不力或拒不接受监督的,有关领导干部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监督部门对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而没有履行导致发生重大过错的,要承担监督失职责任。 

  五、要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和落实“三负责一评述”工作机制 

  狠抓责任追究是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严格落实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三负责一评述”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职责。对工作不力或失误的,要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要对队伍管理负责。凡因领导干部对队伍管理不负责任,失职、失教、失察、失管、失究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该领导干部要承担领导责任。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部门领导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二要对执法办案负责。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检察机关办案程序造成错案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承办人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批准造成执法错误的,追究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检察长因重大过失或改变承办人(部门)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 

  三要对监督事项负责。对纪检监察和案管等内部监督部门、上级院以及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提出的监督事项,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不重视、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接受监督,对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要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评述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作为每年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高。凡发生问题又不能真正反思整改,下一年度内又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有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