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访谈】因爱生恨杀人潜逃 检察官何素红:亡命天涯终落网
2017-12-04 17:4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1988年5月,一名花季少女遇害后被弃尸路边,而凶手正是对少女爱慕已久的同班同学。案发后他一直在逃,29年后,随着犯罪嫌疑人刘坤学的到案,这起案件背后的真相才渐渐浮出水面......

   

  近年来有不少类似案件告破,泰兴15岁少年杀人潜逃,14年悬案于今年成功告破。今年8月,一名背负命案潜逃15年,并“漂白”身份的女嫌犯在如皋市落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时隔近30年,但犯罪嫌疑人刘坤学还是被成功抓获。您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案件时有什么感想?

   

  30年前,我才刚刚参加工作,这也是我们县里在逃时间第二长的凶杀案件。最近一段时间,东海院连续受理三起这样的案件,另外两起犯罪嫌疑人也都在逃长达24年的时间,对于这几个案件我们是非常重视。知道这个案子的时候,我首先想到是经过这么长时间还能够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且是主动出击抓获,真的是相当不容易,应当为公安同志的工作点赞。

  其次,随着我们国家法治的进步,现在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所以拿到案子之前,我就在担心30年前的案件取证是否到位还有案件是否超过了追诉期。

   

  追诉期也就是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那么犯罪嫌疑人潜逃近30年,这个案件是否还在追诉期内呢?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如何落网的?

   

  是的这点很重要,当年这起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刘坤学进行了通缉,随后又开具拘留证并于1999年对其进行了网上追逃,由于案件发生在1988年,根据我国1979年的刑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该案仍应当追诉。

 

  犯罪嫌疑人刘坤学辨认石湖乡卫生院现场照片

  不得不说的是公安机关的坚持不懈以及科技迅速发展对侦查工作的推动,据我所知,公安机关时隔近30年没有放弃查找犯罪嫌疑人线索,在近期借助了“大数据”分析平台进行分析研判,比对出了比较吻合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某各项特征的一个叫“刘健”的人,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并成功抓获。

   

  请您详细谈谈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吧,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与被害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又为什么会对自己喜欢的人痛下杀手呢?

   

  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和被害人钱某本是初中的同班同学,在二人相处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渐渐就对钱某产生了好感。1987年二人初中毕业,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到了青湖中学上高中,而钱某因为成绩不理想继续留在初中学习。虽然距离远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对钱某的思念却是越发强烈,用他自己的话说:“整天满脑子想得都是钱某。”

  那个时候的年轻人都喜欢用书信来往,不像现在微信那么方便。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就经常给钱某写信,但是他写的信很少得到回应。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也去过钱某的学校,但感觉出钱某对他不那么热情。他觉得钱某是在疏远自己,虽然鼓起勇气向她表白,但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这时,犯罪嫌疑人刘坤学的心里很是受伤,他在日记中写到“没有钱某,生活都变得没有意义”。

  此时,犯罪嫌疑人刘坤学陷入了自己编织的情网之中难以自拔,不久因为无心学习他从高中退了学。回到家里,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每天都会到钱某的学校,看着钱某进入学校,又看着她离开,他说这样自己会很满足。

   

  正值青春年华的情感应该是简单纯粹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似乎走向了极端,是什么原因导致他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是的,犯罪嫌疑人刘坤学确实走向了极端,从刘父的口中,我们可以得知他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也很偏执,做事总是闷声闷气。很多事情都放在心里不愿和别人讲,那个年代没有心理医生,也不重视心理问题,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是一步步让自己变得压抑,逼着自己走向不归路。犯罪嫌疑人刘坤学退学后,有一次喝酒,还到钱某的宿舍,动手打了钱某,钱某的家长也知道了此事,这也让钱某更加坚定远离他的决心,而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事后对此懊悔不已。后来有段时间他被亲戚带到山东胜利油田干活,但自责与痴情交织,不断的折磨着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没干几天,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又回到了家中。

 

  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在与被害人父亲的信中展露心迹

  此时,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已经产生了“得不到钱某,就要和她一起去死”的念头,用你们年轻的人话来说就是“执念”太深已经让他“走火入魔”。犯罪嫌疑人刘坤学甚至还写了封信给钱某的父亲,表达了自己的自责和对钱某的爱慕,也说出了要与钱某一起去死的想法。我们不知道这封信钱父是否收到,但是此后不久,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就将恶念付诸了行动。

   

  请您谈谈案发当日的情况?

   

  案发时间是1988年5月18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将自家铡草用的铡刀卸了下来,用装面的袋子包着,然后就到了钱某住的石湖乡卫生院宿舍。当时钱某正在上晚自习,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就在宿舍前的厕所里等了二三个小时。晚上10点,钱某在一个女同学护送下回到宿舍,钱某将门闩上后,那个同学就离开了。人一离开,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就上前敲了钱某的门,钱某一听声音就知道是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她始终不敢开门。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就隔着破旧的木门向钱表白,讲了自己与钱某有关的一切,从晚上10点开始聊了三四个小时,中间还因为声音太大,被隔壁的隔壁一个女生要求小点声。

 

  30年前被害人钱某居住的卫生院

  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刘坤学进入了宿舍,据他供述,是被害人钱某不信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会动手杀了自己所以打开的门,目前的证据来看不清楚门究竟是如何开的。犯罪嫌疑人刘坤学进门后,就告诉钱某:如果不和自己在一起就先杀了她,再自杀。钱某回应道:“我们还小,不一定非要在一起。”这一句话,彻底激怒了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他双手举起了铡刀,钱某试图阻止,但被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推倒在地上,他没有丝毫犹豫地砍了下去。

   

  案发时两人起了争执,肯定有响动,隔壁的人没有发现吗?之后又是谁报案的呢?

   

  据隔壁的证人称:她当时听到两人在对话,还训斥让声音小一点,后来她就睡着了,朦胧之中听到了玻璃碎的声音,还听见女的喊了三声,此时正好是凌晨3点左右。她因为害怕没有敢出门查看,直到早上6点多,听到有人说话才敢出来,然后就发现了被害人宿舍门口大量血迹,便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很快侦查员到了现场,开展了侦查取证,并跟随着血迹在离宿舍五百米远的一条路边发现了被草遮盖的钱某的尸体。

 

  30年前的卫生院内部情况

   

  钱某的遭遇真是令人惋惜,看来有不少悲剧的发生,都是因为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疏导而导致的。对心爱的人下如此毒手,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当时是怎样的心理?

   

  是的,我看到这的时候也是特别震惊。我在提审的时候特意问了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杀人前后心理是怎么想的,他说杀人前头脑一片空白,杀人之后感觉解脱了,没有人再折磨他了。据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交待,杀人后,他还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想自杀却对自己怎么也下不去手。于是,犯罪嫌疑人刘坤学背起了钱某的尸体,他称“感觉钱某已是自己的女人,想把她带回家。”然而背着钱某走到半路,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怕被人发现,又将尸体放到路边并用草进行了遮盖,自己回到钱某的宿舍,骑走被害人的自行车回到自己的家。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是怎样潜逃的?

   

  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当晚回到家中,刘父因为他一夜未归就在家中等待,当时听说儿子杀了人也感到十分震惊,但最后还是给了犯罪嫌疑人刘坤学50元钱让其逃跑,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换下了衣服又嘱咐了自己弟弟几句话就趁着夜色离开,一逃就是近30年。

   

  犯罪嫌疑人刘坤学把作案工具和衣物在半路也扔进了河里

   

  请您讲解一下,在得知犯罪嫌疑人杀人的事实以后,协助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涉嫌什么罪名呢?

   

  在我国刑法中,专门有一节针对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的罪名。

  作为公民来讲,应当配合而不应当阻碍我们司法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正如你所说的,对于故意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行为,不仅救不了别人,也可能给自己带来囹圄之祸。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实际上是有两个罪名,对于在得知犯罪嫌疑人杀人的事实后,还给予钱物帮助其逃跑的,这就涉嫌窝藏罪。而如果故意作虚假证明干扰侦查活动的,则涉嫌我们常说的包庇罪,均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值得提醒的是,这条规定不仅仅是针对窝藏、包庇杀人的嫌疑人,也就是说,只要明知有犯罪嫌疑的人而给予财物或者提供住处甚至是其他形式帮助他逃避抓捕,又或者作假证明的,都有可能被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这30年里,犯罪嫌疑人是怎样逃亡的?与家里是否有过联系呢?他现在又有着怎样的生活?

   

  据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交待,他离开家后骑着被害人的车一路往北走,路上饥寒交迫,遇到吃的就买点,骑了两天到了黄河边,后来没有钱,就在那边砌护坡,干了10天,挣了不到100块钱,之后又坐车去了东北,在吉林那边的煤矿打工,后来赶上当地扩充人口,于是花钱买了一个户口,改名刘健,在东北生活了将近二十多年,后来又遇到了他现在的妻子,其妻因为眼盲被人带到东北抛弃了。

  十年前,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和妻子回妻子的老家山东临邑县盖房子一直生活到现在,并育有两名子女。逃亡这几十年,犯罪嫌疑人从没有跟家里人联系过。直到被抓获才知其父已死多年,母亲也重病在床。

 

  犯罪嫌疑人刘坤学辨认石湖乡卫生院现场

   

  时间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抹去深重的罪孽。犯罪嫌疑人刘坤学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有过悔悟吗?

   

  我在提审时,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对当年的大部分细节依然记忆的很清晰,特别是案发时间,准确的说出了案发的年月日。犯罪嫌疑人刘坤学在提审中,表示了对当年自己行为的悔恨,他自己的大女儿也已20岁左右,提到自己的子女,犯罪嫌疑人刘坤学也抑制不住眼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种严重罪行,请您讲解一下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吧?

   

  生命权是我们每一个人最根本的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此设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什么原因让您主动承办这样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呢?

   

  除了作为检察长,我同样也是一名员额检察官,早在入额时院里就出台了入额院领导轮案规则,重点分配疑难复杂案件,自然对重大要案的办理责无旁贷。潜逃了30年的凶手被抓获归案,社会影响巨大,面临的困难也前所未有,我作为检察长更应该以身作则。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江苏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以案件承办人的身份亲自参与办案,履职尽责,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检察官建议:

  掩卷沉思,生命的代价令人痛惜,血的教训发人深省。透过案件,我想提醒大家,生活中要增强安全意识,谨慎交友,特别是在社交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要轻信虚拟世界中那些你并不真正了解的人。平时应当学习一些自救方法,遇到威胁和危险,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自卫,及时报警以寻求警方和家人的保护。

  同时,我要奉劝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人,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自以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实际上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背井离乡、亡命天涯的生活,其痛苦程度远远超出你的想象。

  作为检察官,我们将始终秉持正义之剑,充分保障人权、严厉打击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

  


(特别感谢袁帅、孙戊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另注: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