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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案与疫情防控须同步推进
2020-02-28 18:58:00  来源:最高检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如何有效开展?如何实现检察办案与疫情防控同步推进?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在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抓紧抓好各项检察工作,做到日常工作不放松。这为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有助于及时矫正个别检察干警的工作理念误区,为重大疫情防控贡献出更多的、应有的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政治自觉,将疫情防控作为特殊时期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发挥服务大局的检察体制优势。在重大疫情防控中,鉴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疫情,在当地党委的统筹之下,检察干警统一接受组织安排,与基层组织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是检察机关在特殊时期旗帜鲜明讲政治、表立场的应有之举。除了在四大检察业务中做好与案件办理、法律监督等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外,检察机关也有必要、有能力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做到服从大局、服务大局。至于检察干警参与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应当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面临的特点,接受当地党委的统一安排,为辖区城乡社区疫情排查防控一线贡献出应有的检察力量。

  二是强化法治自觉,发挥捕诉一体检察机制优势。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检察工作中,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更安全、提起公诉更有保障,因此,在此特殊时期,可以适当加大逮捕措施运用。笔者以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刑事检察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质的飞跃。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进一步树立“少捕慎诉”理念,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这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就予以了明确:“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重大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涉嫌轻罪、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酌定不起诉,既能减轻看守所的监管压力和防控风险,更能通过个案激励涉罪人员更好认罪服法、回归社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强化检察自觉,将依法依规作为特殊时期司法办案的底线原则,发挥智慧检务的检察科技优势。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审查逮捕案件除了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的“应当讯问”三种情形外,在特殊时期特殊处理,应当以书面听取意见为主、以讯问为辅。但笔者以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时代,特殊时期有所变通情有可原,但这种灵活处理仅限于工作方式、操作模式、运行形式,如采取远程视频讯问、远程视频开庭、远程视频会议等途径,在保证办案亲历性同时,尽量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接触,最大程度保障办案安全。对于法定办案期限较短的检察业务,如被拘留人的审查逮捕、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仍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是坚守依法依规的底线原则。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合理把握灵活处理与坚守底线的界限,不能为了灵活处理而曲解原意,要做到安全文明办案、依法依规办案的有机结合。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