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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钱如何定性
2020-02-28 19:02:00  来源:最高检

  案情:2018年6月7日16时,欧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程某的银行卡仍在自动取款机内,且该卡处于登录状态。欧某见状,即输入取款数额,取走3000元人民币离开现场。2018年6月15日,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欧某主动退还程某钱款,取得程某谅解。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欧某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中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笔者认为,欧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本案不符合“拾得”后冒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拾得后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为该罪的典型行为特征,犯罪流程的核心环节是“密码的获取与确认”和“使银行或商家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骗取卡内资金或消费成功”。但本案并不符合该特征:第一,欧某的行为模式与典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不同。其并无猜测、破译以及输入密码的环节,合法持卡人已经完成了此环节。密码是银行系统识别信用卡是否为合法持卡人持有的关键证据,“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其实质就是行为人输入密码得到银行系统的确认,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处分卡中款项,从而侵犯了银行管理秩序。第二,欧某无冒充和使用信用卡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在ATM机取款行为中,ATM机的身份识别环节就是插入银行卡后的密码输入,如果密码输入正确,ATM机就判断使用人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所以在ATM机上冒用他人身份的唯一特征就是通过输入密码达到欺骗目的。本案中,合法持卡人程某已经输入密码,完成了ATM机的身份识别,欧某不需要输入密码即不需要进行身份识别就可从ATM机中取款,不存在欧某“冒充”被害人犯罪故意,亦缺乏欺骗银行完成身份识别的行为。

  利用他人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有观点提出,只要信用卡的使用人和合法持有人不是同一人,就属于冒用行为。但笔者认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欧某的行为,其在ATM机上操作取款时主观心态显然非骗取的故意,欧某并未隐瞒自己不是持卡人的真相,行为不存在任何欺骗的意图,其根本没有要获取对方信任的故意,而是明知卡内存款系他人财物,仍希望通过秘密取款的手段窃取卡内财物并占为己有的盗窃故意。一方面,从欧某的客观行为上来看,本案中被害人已经输入正确密码,银行完成身份验证,作为财物管理人银行的审核义务也已终结,此时欧某自认为其行为不会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暗中取走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从侵害的法益来看,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即正常的银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只侵犯后者。欧某从ATM机中取款的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卡中款项,未对银行管理秩序造成威胁。从已经完成审核义务的银行ATM机中取出款项,如同从无人在场的他人处拿走财物一样,本质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欧某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中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