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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文化的庭柱与回廊
2020-12-31 17:53:00  来源:正义网

  早在文帝之际,儒家思想对断狱的渗透和影响已经开始。例如早在文帝六年(公元前174年)贾谊借对绛侯周勃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而进谏文帝“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其目的是让文帝以儒家之礼相待功勋官贵,以德服人。文帝纳其言,“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一年后即文帝七年(公元前173年)十月,文帝“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擅征捕”,再次将这一礼遇范围扩大。同时,文帝接受冯唐的建议,宽宥魏尚并恢复其官职。

  景帝之际,围绕窦太后欲立梁王为太子之事,持儒法观点的大臣分别表达了反对之理由。其中,窦婴依据汉法但令太后不悦;“通经术者”袁盎依据儒家经义,太后乃悦,足见儒家经义已在最高政治决策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通经术者”也常伴景帝左右,为君解忧,形成了“不通经术知古今之大礼,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之例。

  到武帝时,“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廷尉张汤便用儒术对司法审判加以缘饰,援儒入法成为其断案特色,实乃西汉以来法家适应政治统治需要所发展的一种最佳形式。武帝时的法家所负最重要责任有二:一是严密防止叛乱;二是尽量开发财源。而武帝时代政治实权则多操于御史大夫及廷尉之手,此类人选多出自法家,赵禹、张汤、杜周、桑弘羊等即是代表。

  被冠以“酷吏”之称的张汤等人施行严刑峻法,目的是希望“禁奸止邪”,他们与一味追求依法断案而不问犯罪动机的冯当和李贞等人有着本质不同。张汤作为法家代表体现出的“尊君”态度,从侧面反映出法家本质上已经掺杂了儒家的情感道德成分,以投武帝所好。因此,在执掌全国司法审判权时,张汤多次受教于大儒董仲舒,当时同样精通儒术的丞相公孙弘便对张汤援儒入法的主动表示赞誉。张汤选用的下属和助手儿宽亦是大儒伏生的徒孙,并且作为张汤的继任者继续发挥儒学在高层的影响力,这都是当时儒学广泛流传并得到武帝赏识的大环境所决定的。

  不仅司法上儒家思想强势渗透,而且立法上,董仲舒的“原心定罪”之主张亦被武帝所吸收,为此后的引经入律奠定基础。武帝令张汤、赵禹共同修订律令始于元光五年(前130年),次年赵禹迁中尉,张汤在元朔三年(前126年)“以更定律令为廷尉”,元狩三年(前121年)迁御史大夫,并于元鼎二年(前115年)自杀。赵禹则在元鼎四年(前113年)至元丰二年(前109年)出任廷尉。如此繁杂庞大的法律修订工程,绝非张汤和赵禹二人能单独完成,必然需要多人合作且需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工。公孙弘在前124年至前121年间为丞相,当时张汤任廷尉。因此,精通儒术的公孙弘定然参与了武帝的法律修订。

  此次修订法令的一个重要成果,便是“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该法十分注重判断“故”“失”“不见不知”等主观动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与董仲舒“原心定罪”之司法观点一致。因此,董仲舒作为顾问极有可能参与了此次修订。毕竟在审判重大案件时,武帝都会派遣廷尉张汤请教董仲舒之意见,更何况如此重大的修律大计。

  我们知道,“原心定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即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董仲舒引《春秋》断狱说:“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对那些动机邪恶的家伙,哪怕他犯罪未遂,也要好好治他的罪;对首恶分子要严加量刑,而对那些处于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量刑一定从轻。所以,有人断言,儒家的政治思想核心不在《论语》当中,而在《春秋》。

  儒家在武帝后期的得势自然引起了全民习儒传经的热情,通经致用(出仕)一时风行,引经注律空前绝后,无怪乎后人有“秦燔经而经存,汉穷经而经亡”之叹。这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经博士们所造就的“繁荣”,但只有如此才能壮大儒家队伍,强化儒家的影响力。“经世致用”是汉代儒家的主流价值观,否则难以获得高位,无法影响决策;法家同样需要借力儒家来粉饰装点,弱化酷吏之形象。

  在西汉文景武之际发生的法律儒家化之进程,无法明确是儒家先行推动还是法家主动接受;更何况当时法儒两家已同先秦之际的古典儒法思想不可同日而语,两家思想的界限并非清晰可分,共同构成了那个时代法文化的庭柱与回廊,因此很难说是法家儒家化还是儒家法家化。由此,“法律儒家化”只是用来描述文景武之际法律、尤其是司法思想和实践的一个可供大多数人接受的词语,虽然并非严谨,但已约定俗成。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