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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向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
2021-11-16 14:53: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东检建〔2021〕*号

  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乔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工程招投标条件设置不规范、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易引发假证件类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一、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3月份,通过微信向甘肃籍两名园林绿化公司负责人出售伪造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等部门颁发的园艺工证、绿化工证、植保员证、工程师证共计40本。经调查,上述假证件拟被用于兰州新区绿洲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投标。

  二、存在管理漏洞

  一是投标单位资格设置不规范。你公司在道路绿化养护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绿化工、园艺工、植保员等园林技术工种需达到一定数量。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修改了《城市绿化条例》,删除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同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上述文件均明确指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你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将企业资质作为投标条件,但是要求投标单位养护工、园艺工、植保员等园林技术工种需达到一定数量,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绿化工、花卉工、瓦工等技术工人数量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经向兰州市园林职工培训中心了解,在2017年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后,该培训中心也不再承担绿化技术工人的等级培训考核工作,事实上园林绿化企业员工无法通过培训考核获取资格证书。因此你公司对投标单位绿化工、园艺工、植保员数量的要求设置不规范,不利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是承包合同模板内容不全面。在办案中发现你公司签署的部分承包合同存在内容简单、不全面的问题。你公司作为兰州新区国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工程标的额近2亿元,依法规范签署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有利于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在走访中了解到,你公司合同模板由兰州新区市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核,现有合同模板基本上能够满足现实需要,但在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材料与设备、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绿化养护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约定较为笼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兰州新区从事园林绿化的劳务公司近40家,从业人员2000余人,高峰时达到3000余人,多数为45至60岁的女性,他们大多数是周边地区农民和兰州新区失地农民,有的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你公司每年支付园林绿化工人工资近1亿元,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助力脱贫攻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在工资发放中存在监管漏洞,你公司将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不定期发放,在此过程中存在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你公司以劳务公司签署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承诺书为手段来预防此问题,但日常检查监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具体建议内容

  一是强化沟通协作规范设置投标条件。建议你公司和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总工办(安全生产部)、经营发展部及集团纪检(审计)监察部等部门强化沟通,系统学习园林绿化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科学规范设置招投标条件,探索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是强化学习借鉴全面更新合同模板。建议你公司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全面更新合同模板,提升公司合规经营度,防范法律风险。

  三是强化监督健全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议你公司加强劳务公司务工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同时逐步推进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劳务公司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以上建议如有异议,请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无异议,请你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6月1日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