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权等10人开设赌场案一审获判:
一、被告人王某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葛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孙某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赵某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七、被告人范某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八、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九、被告人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被告人张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