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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 “三大特点”需引起重视
2020-01-03 15:02: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2016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3件152人,起诉29件73人,不起诉7件。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犯罪特点及趋势分析,此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需引起重视。

  一、侵犯商标成为案件“主形式”。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全部为侵犯商标类案件,无侵犯著作权、专利案。其中,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假冒注册商标罪1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件。2017年3、4月间,东海县院受理了一起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朱某某未经“亚”牌、“飞利浦”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安排他人在东海县石榴街道新庄村、驼峰乡开发区的两处民房内包装生产“亚”牌、“飞利浦”牌灯具并销售,后被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经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被查获的“亚”牌、“飞利浦”牌灯具及配件价值67703元。2019年1月1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白酒行业成为受害“重灾区”。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白酒行业共26件,占总案件量的41.3%,其中涉及灌南县汤沟酒的16件。因白酒行业造假成本低,利润空间大,行业防伪技术不成熟,特别是浓香型白酒的香气重很容易“一香遮百味”,消费者较难辨别真伪。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嫌疑人通过收购酒瓶、灌装劣质散装酒,就可以“以假乱真”,给各大酒厂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带来了极大损害。2017 年9月至2018年1 月,洪某某在灌南县新集镇孙湾村、周庄村等地,将购买来的低档散装白酒灌装到回收来的“汤沟”酒瓶中,自行贴标、包装,假冒“汤沟”品牌中“蓝汤沟”(汤沟39°精品特曲)、“天地之星”、“金汤沟”、“窖藏壹号”、“汤沟世藏”等系列白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1.9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网络渠道成为销售“新趋势”。2016年至今,受理的63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有20件,占总量的31.7%。近年来,网络已逐渐成为售假的主要渠道,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瞬时性、动态性、开放性等特点,交易更加自由便捷,打破时间、空间限制。由于网络销售行业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些售假网络平台商铺一旦被发现,便会迅速转移阵地,改头换面转战到更小众的交易平台重新开业。2016年至2018年,彭某某、招某某等人明知其购买的为假冒3M商标产品,仍以假充真,将假冒3M商标面罩、3M商标过滤棉组合成3M劳保用品套装后在某宝店铺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73305.592元。2019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及微信、微博等宣传渠道进行法律知识科普与真实案例警示,引导经营者不断提升合法经营意识,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升相关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维护知识产权意识。二是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定期审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于网络售假的店铺,及时采取措施强制下架,对其经营者在其它交易平台开设类似店铺,加大巡查的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提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推动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