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案卷装订、案卷材料及电子卷宗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有扣押、冻结、查封的卷宗需要随案移送清单;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
5.政法系统是否推送。
二、受案工作规定
1.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2.案件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待资料齐备后方可接收;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扫描电子卷宗的、电子卷宗扫描不清晰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或重新扫描电子卷宗,否则将不予接收案件。
3.政法平台未推送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及时推送,待推送完成后再给予接受案件。
三、送案规定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移送其他单位的卷宗材料时,应做到当天送案,并安排2名工作人员予以送案,禁止单人送案情况发生,并做好卷宗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