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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简介
2017-03-15 16:5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规定,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

  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民事调解书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诉讼违法行为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审判活动,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送达、违反管辖或者回避决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严重超审限等,可以提出程序监督的检察建议。
  民事行政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文书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虚假诉讼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当事人等通过虚假诉讼,导致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督促履行职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受案范围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
  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行政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情形的。
  三、生效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六、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民事诉讼小技巧
   
  1、借款等民事行为一定要留有手续,不要顾及熟人、亲戚或者图方便不留手续,否则将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2、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实物担保和保证人,这样可以保证你的借款得到有效偿还。
  4、如果你不懂法律或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建议你委托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等。
  5、起诉标的不要漫天要价,这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要多缴纳给法院诉讼费,最后得到的还是那么多。
  6、起诉书不要遗落诉讼请求,以免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7、接到应诉通知书,要积极应诉,有反诉请求的可一并提出,否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一般结果是不利的,且后续的法律救济手段难以展开,将导致自身不必要的损失。
  8、如对一审判决不服最好先上诉,否则将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9、二审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上诉,这时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应当做出裁判。
  10、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版)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编辑: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