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解读
王少峰
201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总体要求、职责职权、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准确理解适用《条例》,现作如下解读。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自1996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以《暂行条例》为依据,规范履职行为,完善组织建设,强化装备保障,不断探索创新,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历经十七年的实践检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成果,正式颁布《条例》的时机日臻成熟。
第一,是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司法制度,更加强调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这既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间和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
第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成果。中央和高检院立足检察改革发展全局,将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方案进行统一部署。2011年7月,中央政法委第20次会议明确提出“对现行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赋予司法警察必要的职责职权”。在这一部署要求下,高检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快了修订步伐,保证了《条例》如期出台。
第三,是深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具体步骤。根据中央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条例》充分吸纳这一改革成果,明确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的相关规定,迈出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坚实步伐。
第四,是概括总结司法警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实践结晶。经过十多年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推动和实践创新,司法警察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和职能发挥。对此,在修订中,我们十分注重吸收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积累的创新经验和近年来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需要。
这次修订历时两载,数易其稿。按照中央和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了修订的思路和重点,研究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群策群力,还多次征求各省级院、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意见,同时加强向有关领导机关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各方面提出的148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在充分吸收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论证,形成送审稿提交高检院检察委会员讨论。应该说,《条例》是源于实践、源于各方智慧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