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而认罪的,不属于自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力、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