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焦状、张永财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交通肇事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焦状(男,26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张永财(男,41岁,山西省灵石县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