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小妑、姜奎强贩卖毒品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王小妑(男,38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姜奎强(男,35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9月1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小妑、姜奎强贩卖毒品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王小妑(男,38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姜奎强(男,35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