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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的霸道严重背离依法行政要求
2018-01-10 16:46:00  来源:正义网

   “不要问我为什么,老板(副县长)说动手我就动手,他说拆我们就拆。不知道为什么拆房,反正一句话,权大于法。”江西省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建称,作为下属,只能服从领导指示。2016年12 月6日,20多个城管队员在副县长吴辉文的指挥下抡起铁镐、铁锹将资溪县农民徐晓洪家刚建起的屋墙推倒。2016年12月29日消息,徐晓洪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被资溪县国土局撤销(1月8日澎湃新闻)。

  据报道,徐家建房,申请程序合法,两证一书齐全,符合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对于为何要推倒具备建房资格的在建屋墙,指挥这次推倒行动的资溪县副县长表示,因为徐晓洪不符合一户一宅,且占用了村小组的机动地,被村民举报。也就是说,之前审核都没问题的建房申请,在开建之后发现审批错了。而当地政府采取的纠正方式是带人推倒在建房。如此行政,合法吗?

  对此疑问,当地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建的回答或许能解释根源:“权大于法”。这里面大概有两层意思:一是副县长的官位高,手里权力大,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下命令;二是国土局执法队听领导的,也可以把法抛到一边执行命令。在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这样的声音真刺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而国土局执法队负责人“不知道为什么拆房”,至少说明建房许可有变的原因,审批者和执法者本身并不清楚。

  即便资溪县政府相关领导人认为此项许可有问题,要求有关部门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应保障徐家的法定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涉及其他村民利益,可以组织听证。在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事由、越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关负责人直接命令推墙,不仅损害了徐家正当利益,更严重影响当地政府部门的诚信。

  面对上级明显有误的指令,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下级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资溪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在面对上级指令时,多次“明明知道那个是违法的”,提醒了吗?质疑了吗?在“权大于法”的思想主导下,遵照执行已然让他同样丧失了职责和本分。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