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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2018-03-28 17:09: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由此,确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了驻所检察人员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职能。而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待深入探讨解决。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遇到的问题

重大案件信息来源窄,无法及时依职权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未明确侦查机关以何种方式、何种渠道、何时通知驻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目前,此类案件信息来源基本依靠驻所检察人员主动到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批捕的重大案件信息或是在看守所日常巡查中发现,而驻所检察人员对案件是否重大,案件是否将要侦查终结等情况也无从知晓,依职权启动核查程序较为困难。

核查监督方法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规定》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核查方法相对单一,只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来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进行是否合法的核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缺乏刚性,难以形成有效威慑。《规定》要求驻所检察人员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但未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要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的检察建议及时回复处理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拒绝纠正或排除的法律后果,导致核查难以形成有效威慑,起不到对非法证据早发现、早排除的作用。

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亟待明确。(1)“重大案件”判定难:对重大案件的把握是由侦查机关判定还是由检察机关来判定,双方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重大案件中如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其犯罪情节若较轻,是否需要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于案件侦破需要,侦查机关认为不适宜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核查;等等。(2)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度难以把握:驻所检察人员一般只核查讯问主体、形式、方法是否合法,具体核查深入程度没有法律规定,是只要在核查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就出具讯问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核查报告,还是进一步自行调查取证,获得讯问不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才出具讯问不合法的核查报告。(3)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合法性核查救济缺失。此类犯罪嫌疑人不在驻所检察室的监督范围,无法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4)异地羁押情况下的核查主体不明确:同级异地羁押,如果由被羁押地驻所检察室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在与实际办案地的侦查机关联系沟通时就会有较多不便和困难;上级侦查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基层看守所,由基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开展核查工作,除两者联系沟通存在困难外,还存在其出具的核查报告是否合适的问题。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的原因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现阶段,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主要依据是“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规定》,尚未建立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相关配套机制。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取证困难。从实践情况看,驻所检察人员在讯问合法性核查过程中难以取证证明侦查讯问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行为,原因有三:一是要求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较为困难,即使拿到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材料,通常也不齐全;二是大量非法取证行为较为隐蔽,据以定性的伤情证据先天缺失;三是犯罪嫌疑人处于侦查机关实际控制之下,对是否被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询问往往不敢作出真实陈述。

侦查人员接受监督的认识有待深化。有的侦查人员对检察监督侦查讯问活动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进展不顺利。

职能履行意识有待提高。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职能赋予驻所检察人员的同时,也对其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有的地方驻所检察人员认为讯问合法性核查职能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职能重叠,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之个别地方驻所检察人员力量配置薄弱,导致其发现问题的敏锐性、解决问题的果断性不够。

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建议

转变司法观念,强化侦查讯问检察监督意识。加大驻所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力度,提高检察监督水平;强化检察监督责任意识,明确不履行职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优化驻所检察人员配置,化解驻所检察室由于力量不足导致的职责履行瓶颈问题。

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促进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与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对接长效协作机制,加强各方协作沟通,及时获取重大案件信息,了解重大案件侦查进展情况,拓展案源渠道;探索建立办案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电子台账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刑事案件信息数据,确立对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常态化监督;与看守所加强沟通协商,特别是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入所身体检查记录、提讯记录表的调取及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场所、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具体工作要与看守所沟通协调好,争取支持。

制定权威性指导意见,明确讯问合法性核查方法和程序。建议“两高三部”共同制定讯问合法性核查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对核查案件的范围、工作衔接、核查方法、证据调取、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核查制度发挥应有效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方法和程序:一是建议对被询问对象适用扩大解释,除询问犯罪嫌疑人外,还应听取办案人员、其他相关知情人员的意见,以便全面分析、判断讯问是否合法;二是核查方法可以增加向侦查机关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组织伤情鉴定;三是完善核查前、后相关程序,对讯问合法性核查的立案程序、核查程序及核查后的处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增加检察监督刚性,确立侦查讯问监督权威。规定侦查机关收到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建议后应在限期内予以排除或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在今后的侦查讯问工作中予以规范;如对检察建议有异议,应有相应的复议、复核程序;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其他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建议。应明确重大案件的内涵;核查结论不合法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由监视居住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履行讯问合法性核查职能;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合法性的核查,可由被羁押地驻所检察人员履行讯问合法性核查职能,但其核查结论报告应在发送侦查机关的同时,报送侦查机关同级检察机关。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