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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的奖与罚
2018-04-10 16:17:00  来源:正义网

   人们经常会抱怨现在养孩子不容易,其实生孩子更不容易,因为生孩子不仅在生理上是一件麻烦的事儿,在法律和政策上也要过各种关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计划生育,只是政策有所转向。在这个转向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事件让我们反思生育制度中的奖励和处罚问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福建省闽侯县的张某在生育一个女儿后,决定只要一个孩子,于是在2008年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二孩协议,此后每月获得独生子女奖励金。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张某夫妇决定再要一个孩子。闽侯县卫计局在官方回复张某关于独生子女奖励金返还问题时,称根据规定,张某应双倍返还已领取的奖励金。如果不返还,将会发律师函。这个回复一经曝光,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这个规定的合理性。事后,福州市卫计委表示,闽侯县卫计局的做法是错误的。

  生二孩后独生子女奖励金是否应该返还,这个问题涉及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性质。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此可见,奖励金是国家实施计划生育的一种激励措施,通过荣誉和金钱上的激励促进更多地实施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制度中有奖励也有处罚,但奖励与处罚之间存在严重的失衡。对于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近期,19个省市公布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超过166亿元,各地征收数额差异巨大,最高33亿元,最低仅350万元,相差近千倍。与之相反,独生子女物质奖励金在金钱上的激励一直处于可有可无或者逐步递减的状况,从1982年,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至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大多数地方都采取了最低数额,几乎三十多年没变。社会抚养费是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浮动变化,但是奖励金却固定数额长期不变,甚至在很多地方,这种低微的奖励金都未能执行到位。

  相对于奖励金是否返还的问题而言,我们更应该关注计划生育激励机制中的鼓励与处罚将会走向何处。随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正在逐步丧失存在的必要。未来生育率可能逐步降低,鼓励生育将成为主流,因此鼓励生育的奖励模式将被更加重视。因此,有人提出,个别地方要求生二胎的夫妇返还或加倍返还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做法是在和二胎政策唱“对台戏”。

  在老龄化社会逐步到来,人们生育愿望降低的时代,摆脱旧有计划生育观念和模式,从侧重处罚走向注重鼓励才是正确的方向。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