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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受理、送案工作规定
2021-11-17 15:52: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一、受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案卷装订、案卷材料及电子卷宗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有扣押、冻结、查封的卷宗需要随案移送清单;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

  5.政法系统是否推送。

  二、受案工作规定

  1.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2.案件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待资料齐备后方可接收;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扫描电子卷宗的、电子卷宗扫描不清晰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或重新扫描电子卷宗,否则将不予接收案件。

  3.政法平台未推送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及时推送,待推送完成后再给予接受案件。

  三、送案规定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移送其他单位的卷宗材料时,应做到当天送案,并安排2名工作人员予以送案,禁止单人送案情况发生,并做好卷宗交接工作。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