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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机关领导"以卖房屋之名借款40万元获刑
2018-08-29 16:30:00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贵阳8月28日电(通讯员舒娅)近日,贵州省龙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龙里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12月,李某某(自称系龙里县某局局长“李某甲”),通过何某某介绍认识郭某某,并冒用“李某甲”的名义向郭某某借款40万元,并表示每月支付一定的利息;为确保借款能如期回收,郭某某要求质押。后李某某与郭某某协商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借款。

  2014年12月15日,李某某提供伪造的“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与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龙里县龙山镇教师新村一栋建筑面积1058平方米的房屋卖给郭某某,价款40万元。李某某与郭某某口头约定,若能如期还款,终止买卖合同;若不能如期还款,房屋归郭某某所有。

  2014年12月16日郭某某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丁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汇款40万元到李某某以“李某甲”身份信息在龙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上。2014年12月16日至20日李某某在龙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将上述款项全部取现。李某某支付2个月的利息4.8万元给郭某某之后,郭某某和何某某均联系不上李某某,于是一起到龙里县某局核实情况,见到了真正的李某甲局长,才知道被骗,遂报案。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凯里市凯棉路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龙里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法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十三年的量刑建议。龙里县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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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