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最高人民检察院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公益诉讼专案
2.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淮河流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
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App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6.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地热水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库木吐喇石窟寺行政公益诉讼案
8.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新型燃料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典型案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公益诉讼专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说明书 适老化改造 无障碍信息交流 推动立法
【要旨】
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药品说明书看不清、看不懂,相关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和具体标准的治理难题,最高检依托药品安全领域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和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着眼优化顶层设计直接立案办理案件,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推进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基本案情】
随着我国加速进入老龄化和药品供销多样化,用药群体日益庞大,消费者、患者对药品说明书的依赖更加迫切。但药品说明书字号过小、用法及禁忌等关键信息难以便捷准确获取,给老年人、视障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带来不便甚至造成用药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履职调研情况,向最高检提出针对药品说明书问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最高检采纳代表建议,决定直接立案办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同步指导江苏、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检察机关推进专案办理。
最高检在专案办理中坚持重点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药品生产企业利益,遵循行业监管规律规则,指导办案单位探索最优化的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路径,推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破解药品说明书的信息交流障碍,避免给药企增加不必要的负担,防止改造成本转嫁至药品价格。江苏省检察院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进行磋商,推动省内部分药企启动适老化改造,在全省推广鼓楼医院药事服务做法。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向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3家药企通过加重印刷、正反双面印刷、放大纸张、调大字号等方式,探索试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并推动在当地39个药品零售药店尝试设立药事服务台,向需要的群众提供放大版药品说明书。上海市检察院指导普陀区检察院向市医药协会和部分药企调查了解药品说明书有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以及适老化改造的经济成本,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推动部分药企试点在药品外包装上增设专用二维码,让用户通过手机扫描后获取电子说明书,可以自行放大字体,并实现语音播放。广东省检察院指导深圳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确定某知名药企为试点单位,在该公司销量最大、使用最广的某药品包装上印制盲文药品名,并对公司旗下所有药品包装盒与说明书进行信息化改造,通过手机扫描药品追溯码可显示用药基本信息,通过手机无障碍功能可实现语音播报。其中,有18款药品无需借助手机无障碍功能,即可实现药品说明书的语音版或大字版,便利盲人或老年人获取用药信息。湖南省检察院指导长沙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在全市确定60家药店进行药品服务无障碍改造试点,目前已有8家规模较大的连锁药房旗下共计40家药店采取开设老年人药品服务专区等措施。
专案阶段性成效凝聚了社会共识,获得人大代表和立法机关支持,推动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从倡导性调整为强制性规定。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2023年8月28日,最高检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就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公益诉讼专案进行磋商,双方就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确定药品说明书无障碍改造路径、推动出台配套规定等形成共识。
2023年10月13日,最高检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案整改效果评估,由最高检专案组和江苏、上海、广东、湖南办案分组介绍进展,请相关科技公司展示扫描药品追溯码实现语音播报等功能的技术改造成果,听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盲人协会、民政部等单位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各方代表充分肯定专案整改成效,以及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完善,有效加速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进程的成果。
同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实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的品种为常用的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并确定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市)为试点省份,并提供三种试点方式供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选择:一是提供纸质说明书(大字版),鼓励同时提供电子说明书(完整版);二是提供纸质说明书(完整版)并同时提供电子说明书(完整版);三是提供纸质说明书(简化版)并同时提供电子说明书(完整版)。
2023年11月6日,最高检向国家药监局通报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检察公益诉讼专案情况。11月8日,国家药监局在湖南长沙召开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试点动员会。随后于12月公布第一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名单,对657个药品试点实施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大字版或简化版或电子说明书,逐步加快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
【典型意义】
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明显不符合“清晰易辨”的法律原则性规定。最高检抓住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有利契机,立足法律监督,代表公共利益,围绕本案中关系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的公益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能动司法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四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优势,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补强药品说明书强制性规定,进而助力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让人民群众更好更快感受到良法善治。
典型案例二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淮河流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淮河流域 船舶污染 以事立案 终结案件
【要旨】
针对跨行政区划的流域船舶污染问题,省级检察机关以事立案,组建“1+N”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上下联动、分层监督、一体化履职,综合运用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系统解决流域船舶污染治理难题,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淮河是我国七大水系之一,也是安徽省水面面积最大的流域。2023年,随着“江淮运河”主航道全线贯通,淮河(安徽段)流域(以下简称淮河)航运更加繁荣,但船舶污染问题更为凸显。安徽沿淮八市51个县区普遍存在船舶污染物直排、污染物接收处置不规范、沿岸违规拆解船舶污染环境、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船主普遍反映生活污水上岸难、岸电使用不便等问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发现本案线索,遂组织沿淮检察机关初查发现,淮河沿岸停靠大量废弃船只,船主长期居住在船上,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多艘工程作业船将船舶油污及生活废水直排淮河;多艘船舶未按要求设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设施,直排污染物;多个码头存在泊位无污水收集设施、污染物接收设施无计量功能、船E行录入量与实际接收量不符、未建设船舶岸电设施或未并网使用;沿岸存在多处非法拆船作业点和非法船舶维修喷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海事、住建、环保、渔业、水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
安徽省院经审查认为,淮河船舶污染情形多样、公益损害后果严重,违法主体众多、监管主体分布多地且多层级,符合以事立案条件。遂于2023年4月19日对淮河船舶污染问题启动立案程序(以下简称专案)。专案采取省院主办,相关市、县检察机关同步办理的模式,同时安徽省院协调技术部门成立技术辅助组,组建由特邀检察官、“益心为公”志愿者、骨干检察官组成的专家组,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
安徽省院对各地收集的线索逐一分析研判后,组织沿淮八市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召开调度会,通过“全省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对淮河船舶污染线索统一交办、逐案指导、全程跟踪。针对船舶污染物违规直排、接收处置不规范、违规拆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管理、船舶作业污染问题共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7件,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件。针对40余只废弃船舶船主长期将船舶集中停靠在淮河一级支流寿县古城墙北门河段并居住生活,人畜粪便、生活污水直排淮河,造成周边水域污染,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县古城风貌的行为,省院办案组多次现场办案,通过磋商推动寿县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水利、河道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船民上岸、船舶拆解方案并投入920余万元实施岸线整治。
2023年9月,安徽省院在对专案跟进调查中发现,霍邱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霍邱海事处)虽已履行督促案涉企业对泄露的油污和生活污水进行清理的职责,但对其虚报污水数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指导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9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霍邱海事处对案涉企业船舶生活污水违法处置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件审理期间,霍邱海事处对案涉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其对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重新与垃圾转运和处置公司签订协议;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开展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全面梳理问题并向六安市交通运输部门汇报,促成出台全市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全闭环管理。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3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通过专案办理,共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处罚规范37个码头港口、处罚排污污染河流船舶42艘、清理非法维修浮吊船7艘;推动多地填补“三无”船舶管理漏洞,认定并取缔“三无”船舶35艘;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对各港口全天候全方位视频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案电设施进行改造,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鉴于本案所涉公益损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安徽省院召开结案论证会,综合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和行政机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情况,对沿淮八市办案成效逐一论证,认为淮河船舶污染问题得到实质解决且实现诉源治理,于2024年1月10日对专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淮河流域船舶污染问题多元、公益损害后果严重,违法主体较多、监管主体分布多地且多层级的情形,省级院主动服务大局,以事立案,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找准监督不力的主要症结,针对性开展监督。同时,加大跟进监督力度,对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依法整改的,依法提起诉讼,敢于善于以“诉”的确认,护航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噪声污染 以事立案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环境噪声污染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以事立案,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推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针对法律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导致噪声污染持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听证等方式,督促出台文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推动提升噪声污染治理水平。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江苏省环境信访投诉总量从40.3万件下降至29.5万件,但噪声污染投诉占比逆势上涨,从32.7%上升至48.3%。自2020年起,噪声连续三年占据全省环境污染线索总量第一位,且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四类噪声污染中均有部分问题被反复多次投诉,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噪声污染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对部分噪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接到人大代表提供的群众对噪声污染问题反映强烈的线索。同年3月29日,江苏省院决定对省域噪声污染问题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由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省市县三级院同步成立以本级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
江苏省院深入实地调查噪声污染防治现状,通过大数据分析明确噪声污染问题症结。经调查发现,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领域有部分噪声污染问题,经群众多次投诉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23年7月,江苏省院指导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针对夜间经常有摩托车、电瓶车或改装汽车在马路上飙车,产生严重扰民噪音问题,启动立案调查,由于噪声污染难以取证,经开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使用无人机技术筛选出飙车炸街的有效数据,固定了涉案车辆飙车扰民的违法证据。2023年8月17日,经开区院向交警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巡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装置、证件不齐全的“飙车炸街”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针对重点路段,多频次分时段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共查处99起“飙车炸街”违法行为,责令56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指导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针对栖霞山G37地块项目紧邻居民住宅区,承建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夜间动用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公益损害问题,予以立案,并与栖霞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该局依法对承建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承建公司优化施工安排,严控噪声污染。专案办理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噪声污染案件594件,制发检察建议228件,开展磋商210件(次),进行公开听证48次。
江苏省院在指导各地办理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噪声污染缺管、失管,“反复治、治反复”问题的关键是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不清。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9个条款19项噪声违法行为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而是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江苏省除南京市外尚未出台文件对监管部门职责予以明确。针对噪声监管部门职责指定问题,江苏省院多次与省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并同步督促各市级检察院与属地市政府对接,出台文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江苏省院于2023年11月7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等7人担任听证员,邀请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5个省级主管部门以及全省13个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听证,围绕噪声污染防治,就噪声监管部门职责指定达成共识。经检察机关督促推动,13个设区市均出台文件明确噪声监管部门职责。
经跟进调查,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调取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江苏省环境检测机构数据发现,2023年噪声污染信访投诉量为2.4万余件,同比下降30%,功能区噪声昼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为95.4%、85.8%,省域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4年1月30日,江苏省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民生福祉。检察机关从群众信访投诉和人大代表建议中寻找履职方向,针对噪声污染案件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的技术优势,有效解决公益损害认定难、证据固定难等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有力支持。为解决监管机关职责不清问题,通过召开听证会,有效推动法律条款落地见效,以检察能动履职助力更高水平噪声污染防治。
典型案例四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 监督管理主体 科技赋能 跟进调查
【要旨】
针对长江流域乌江支流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行政监督管理主体职责不清、环保执法标准不一、水源地保护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省级院以事立案后,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实现保护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确保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
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系长江流域乌江水系的一部分,水域面积共68.16平方公里,是省会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近年来,“两湖”上游及沿岸安顺、贵阳两地七县区部分企业和村民违规取水生产生活;周边企业和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不全、维护不力,导致污水溢流和污水直排;企业未落实环保设施建设要求,导致粉尘污染水体;沿岸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固体垃圾、养殖污染未规范管理收运处置,导致沿岸固体废物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排入河入库;以及“两湖”保护区标识标志设置不规范等情形,严重破坏“两湖”饮用水水资源,给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两湖”饮用水水资源破坏严重。鉴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众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贵州省院于同年12月1日以事立案,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抽调省、市、县三级院办案力量组成5个专案调查组。
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开展水质取样检测、调阅相关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借助“城市非法排污取水”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无人机等收集证据。专案调查组先后勘察现场70余人次,对红枫湖支流夏云场坝河、夏云毛栗园村取水口等6处涉案水域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显示总氮、氨氮、COD等指数均未达标,查明“两湖”饮用水水资源受损的事实。
贵州省院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督导会等形式推进专案办理,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磋商2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8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指导安顺市院针对红枫湖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部分工业企业存在粉尘污染、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污水管网建设不全维护不力导致污水溢流和直排等对红枫湖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邀请省、市两级人大代表、“益心为公”专家志愿者和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宣告送达。推动取缔不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和环保准入条件生产线,对20余家粉尘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令完善环保设施,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对6家雨污混流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采取工程性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因两湖流域属地政府未严格按照《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建立“两湖”管理机构,造成上下游两地协调配合不足、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长达十年之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2023年12月12日,贵州省院向安顺市政府、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发磋商函,于同日召开“一院三方”磋商会。会后,三方政府分别根据磋商意见,建立两湖管理机构,制定两湖领域水资源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细化整改措施,积极开展整改,协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同年12月18日,安顺市政府下文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为两湖流域(安顺境内)管理机构。安顺市政府、贵阳市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共同出台《贵阳贵安-安顺市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联动机制》。
2024年1月,贵州省院跟进监督发现,“两湖”流域属地政府投入2782.97万元专项资金建设覆盖21个村2231户居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9条入湖支流的122个重点点位进行治理,集中清运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近20吨,打捞湖面漂浮物面积40.71平方公里,回收处理废弃农用膜30余吨,治理被污染耕地500余亩,对20余家粉尘污染企业责令完善环保设施,清理整治违规取水30余户,修复和新建水源地标识和设施18处,“两湖”饮用水水资源治理成效明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长江流域重点河湖水资源环境和饮用水源保护中的跨区域治理“硬骨头”难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打破行政区划对江河湖泊流域性的分割,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法,将公益受损问题解决在诉前,协同推进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典型案例五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App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个人信息安全 鉴定检测 第三方电子取证平台
【要旨】
针对App等互联网软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鉴定机构、第三方电子取证平台等方式固定证据。针对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层级不同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具有统筹监管职责的网信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和多部门共治,合力守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含App、小程序、快应用等)在生活工作中广泛运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部分程序存在不规范获取手机设备相关信息等情况。2022年以来,App运营者注册在上海的下载量达3000万次至20亿次的多款App、小程序等存在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问题,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多款App、小程序等存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线索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11款App存在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问题进行鉴定检测。2022年12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趣头条”(版本:3.20.29.000.1207.1931)等11款App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情形。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相关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上海市院通过“可信时间戳”等取证技术进一步调查发现,前述相关App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持续存在,部分App甚至此前被监管机构公开通报整改过。上述App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且持续违法违规,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因App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监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层级不同等问题,2023年2月9日,上海市院对App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问题以事立案。
通过进一步调取有关单位的“三定”方案、权责清单等,上海市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前述规定等,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监管职责。鉴于相关公益侵害持续存在,2023年4月10日,上海市院与上海市网信部门开展磋商,建议对前述11款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履行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共同加强对App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协同治理。同时,上海市院将近些年在履行职责中办理的停车缴费、消费餐饮等环节存在小程序、公众号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问题予以通报,建议其一并加强统筹治理。
上海市网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牵头相关部门对相关App进行复测和整治,排查本市App侵害个人信息的突出问题,牵头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对App、小程序、公众号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开展“亮剑浦江”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9月28日,上海市网信部门对社会公布关于46款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检查情况。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本系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工作情况。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市区两级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累计检查企业6043家,查处各类个人信息保护案件50余件。
2023年5月,上海市院与上海市网信部门会商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工作协同机制,共同推动属地App主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同期,上海市院组织各级院开展“回头看”,推动常态化关注涉网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与有关行政机关开展磋商或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问题整改。同年10月,上海市院邀请技术人员会同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工程师对相关App进行复核,确认案涉问题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互联网软件App等获取的相关设备、卡、网络等的相关信息识别或关联到个人,可以反映人的身份、状态、行为等情况,而若违反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违法违规收集相关个人信息,则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厘清职责,确定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促进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发力,在排查、核实、复核等环节充分运用检察技术力量全程参与,有力维护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
典型案例六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地热水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热水资源保护 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 确认违法
【要旨】
针对无证开采地热水资源、未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省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以诉的方式彰显监督刚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专案办理推动诉源治理,推动制定规范性文件保护地热水资源科学开发利用。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各地的地热资源开发普遍存在资源浪费、国家税费受损等问题。其中,位于西藏自治区察雅县吉塘镇的吉塘温泉酒店,于2019年10月建成并对外营业。该酒店使用的温泉水来自某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在察雅县吉塘镇卡仁村开采的一口温泉井,深度约1718米,水温50℃。某投资公司将开采的地下温泉水出租给吉塘温泉酒店长期使用,双方于2022年1月1日签订五年温泉有偿使用协议。两企业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亦未缴纳水资源税费。两公司的违法行为破坏地热水资源,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在指导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都市院)、察雅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察雅县院)履行职责中发现各地普遍存在上述公益受损问题,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以事立案,通过分步推进、全系统监督,有效规范西藏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国家税费收缴。
针对吉塘温泉酒店和某投资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亦未缴纳水资源税费的违法行为,昌都市院立案调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某投资公司开采的地热温泉属于地下热水范畴,该公司未经审批开采适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023年5月27日,昌都市院分别向察雅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税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地热水资源监管职责,对违规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查处;建议察雅县水利局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对违规取水用水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缴纳水资源费;建议察雅县税务局督促违法企业依法缴纳地热矿产资源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察雅县税务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收缴地热资源税及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察雅县水利局和自然资源局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未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征收水资源费等行政决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3年8月26日,昌都市院将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察雅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职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移送至察雅县院审查起诉。9月25日,察雅县院向察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对吉塘镇卡仁村地热水资源被非法开采使用的违法行为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法院受理后,察雅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温泉井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对两家企业无证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收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提出的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
同时,自治区检察院针对省域范围内的资源浪费、国家税费受损问题,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规范西藏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地热水资源安全。2023年10月8日、11月2日和3日,自治区检察院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水利厅)发出磋商函,建议行政机关对地下开采地热水资源无序开发、无证开采,地下资源税费未及时收缴等监管不力问题予以整改,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地方性立法规范建设等。
11月29日,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与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的磋商会,对行政机关两个有争议和疑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出《关于对西藏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的建议》。磋商会后,三行政机关均按照磋商意见积极整改,全面排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地热水资源取用秩序清理整顿,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24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全区地热资源经营户共113户,其中110户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入库税款161万元。西藏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起草的《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出台,全面规范西藏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和资源税费收缴。
【典型意义】
西藏是“亚洲水塔”,地热蕴藏量居全国首位,地热水资源不仅是重要的水资源,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应当予以严格保护。检察机关全面贯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青藏高原水资源应当坚持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要求,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西藏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整改时,以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典型案例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库木吐喇石窟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工业污染 大气环境卫星遥感
【要旨】
针对水害以及工业污染可能导致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点保护文物造成损害或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开展调查。针对多种风险叠加、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问题,可以通过磋商、协同治理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职责,并建立定期会商等长效机制,助力破解文物保护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基本案情】
库木吐喇石窟(又称库木吐喇千佛洞,以下统称库木吐喇石窟)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西北30公里的渭干河谷东岸处,该石窟是新疆第二大佛教石窟寺,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因下游拦河枢纽拦洪蓄水、泥沙淤积,重要石窟群五连洞前河段河床抬高,石窟本体及壁画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2009年,新疆公布库木吐喇石窟寺规划,但石窟寺保护“四有”措施(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完全落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石窟建设控制地带边缘建成煤焦化企业,工业污染可能对壁画造成不可逆的损害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文旅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移交库木吐喇石窟受水害案件线索。自治区检察院经初查,该案的水害始于上世纪70年代,但拦河枢纽承担着防洪、发电及三县400多万亩农田灌溉功能,短期内难以拆除重建;该石窟“两线”范围跨越两县,靠近煤焦化企业一侧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办理。经全面评估,自治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及《关于加强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要求,自治区文旅厅对全国重点文物“四有”保护措施未予落实、文物可能受损害等均负有行政监管职责。根据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三定方案”规定,渭干河流域管理局负责渭干河灌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对渭干河水位高度对文物安全的影响负有监管职责。
2020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阿克苏市院通过一体化办案方式,分别对两部门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立案后,自治区检察院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和中科院空天院,运用大气卫星遥感等技术对工业污染对石窟及壁画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调用检察技术人员运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并3D建模进行现场勘查。
2022年1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文旅厅开展磋商,确认行政机关应履行对石窟“四有”措施落实、依法行使文物保护行政执法权等职责。同年2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文旅厅邀请两个属地县(市)政府及地(州)、县两级多家行政机关、企业实地参观石窟并召开座谈会,由专家现场介绍石窟风险隐患成因及其在文化润疆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系统治理、综合保护、责任落实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送与会单位。同年3月,自治区检察院与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开展磋商,邀请文物保护单位克孜尔石窟研究所参加,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确认水利部门对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设施负有限期治理的责任。为防止发生影响文物安全的重大事故,由克孜尔石窟研究所与渭干河流域管理局联合确定安全水位线,形成定期会商、汛期水位控制、泄洪冲砂方案等措施并持续落实。
2022年8月,库木吐喇石窟“两线”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两线”范围指的是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办理了土地权属证书。2023年,属地县文物部门与煤焦化企业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影响评估,评估建议企业搬迁。同年6月,该企业产业升级获批,启动搬迁计划。对现有污染问题,该企业已将2个焦化炉中的1个予以停产。
2023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会同自治区文旅厅、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克孜尔石窟研究所开展“回头看”,威胁石窟安全的水害、污染等公益损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库木吐喇石窟得到了有效保护。同年12月,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库木吐喇石窟始凿于两晋时期,经隋唐延续至宋代,具有早期龟兹画风、中期汉风、晚期回鹘三种风格,以文化类型的多样性而著称于世,是新疆多元文化并存中华文化的历史见证。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办案中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运用科技调查手段,全面调查,精准监督。检察机关协同文物保护、流域管理、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形成履职合力,切实解决文物保护中的工业污染和水害问题,建立健全常态化保护机制,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检察保障。
典型案例八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大数据模型 专业化办案团队
【要旨】
针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违法主体范围广、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执法难度大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从数据赋能角度切入,通过研发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法律监督模型,将海量数据源转化为食品安全隐患案件线索,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并总结形成办案指引,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质效,以类案监督实现诉源治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多家网络餐饮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区,周边紧邻学校,餐饮食品销量高,却存在后厨环境脏乱差、生产经营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有效清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无健康证明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情形,直接影响到周边学生及居民身体健康,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6日,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中发现入驻网络餐饮平台的商户存在食品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行政监管部门与网络餐饮平台对其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此类商户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线索。经初步调查,经开区网络餐饮商户多达700余家,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此,经开区院构建法律监督大数据模型,通过采集外卖平台的商家信息、用户评价数据形成基础数据资源,同时对接12345市长公开热线投诉举报数据、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投诉举报数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网络食品)经营许可证数据等进行深度关联、碰撞和筛查,分析出食品(网络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与取餐地址不一致、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通过对近千条数据开展要素筛查、数据碰撞、关联分析和异常统计,初步筛查出近百条的问题线索,经综合研判发现4家网络餐饮经营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线索。2023年4月27日,经开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实地调查发现,上述4家网络餐饮经营场所存在后厨环境脏乱差、生产经营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有效清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消毒柜未正常使用、食品与容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情形。2023年5月5日,经开区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案涉商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开展区域治理,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
2023年5月26日,经开区分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经开区院。经开区分局组织监管人员前往案涉商家进行检查,核查属实后对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在完成食品加工场所卫生环境达标、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消毒设施正常使用等整改要求后方可重新开业。同时,经开区分局将入网餐饮食品安全列入常态化监督工作要点,并组织辖区各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行动。通过专项行动,共排查餐饮商户120余家,对其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10家单位进行了处罚。
同年8月30日,在经开区院个案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大数据模型在全市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建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专业化办案团队,并制定《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引》。长春地区对涉及的17800余条网络餐饮问题数据进行分析筛查,共筛查出问题线索765条,拓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件。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网络餐饮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以区域化治理视角,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在海量数据源中筛选出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有效破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线索发现难等普遍性问题。通过“个案办理”促“类案监督”,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质效,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典型案例九
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新型燃料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燃气燃料安全 一体履职 数字检察
【基本案情】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绍兴市院)对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群众反馈线索等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全市瓶装燃气、新型燃料的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和区域公共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以来,针对发现的燃气、新型燃料安全隐患线索,绍兴市院成立专案组,分别以瓶装燃气安全领域和餐饮行业燃气、醇基燃料安全领域为重点开展专案工作。围绕相关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强、取证难等问题,绍兴市院进一步深化数字检察应用,依法调取燃气相关数据,建立危化品数字监督模型,通过清洗、碰撞、筛查异常数据,排查出个人违法储存分装、违法跨区域经营、在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燃气等线索后,移送给各地办案分组立案调查。
指导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上虞区院)针对当地燃气异地灌装、配送、代送等违规情况多发,乡村送气人员存在无资质或不依规定配送范围开展燃气配送、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农用车辆运输、配送瓶装燃气以及非法贮存在瓶装燃气等公益损害问题开展监督,2022年7月1日,上虞区院向区综合执法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该局对涉案送气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立案处理后,积极对接余姚市综合执法局和建设局,促使当地部门对违规跨区域供气的西南燃气公司、梁弄燃气公司开展约谈工作,督促落实实名登记等规定,阻断跨区域送气、灌气行为。
指导绍兴市新昌县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昌县院)针对24家不同类型餐饮单位在用的108家燃气灶具进行调查核实,发现24家餐饮单位的62台燃气灶具分别存在未安装熄火装置、与气源要求不符合等安全隐患,同时发现厨具经营单位长期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是分别来自广西、山东等地的燃气灶具企业。2022年4月下旬,新昌县院分别向县住建、商务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发磋商意见书与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部门对5家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厨具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召回已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并将山东、广西等地企业生产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情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住建和商务部门联合综合执法督促指导餐饮单位更换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气源要求等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的燃气灶具280余台。
绍兴市院针对专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绍兴市政府报送专项调研报告,并于2023年11月向相关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获得绍兴市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支持采纳,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体系,常态化推进系统摸排、综合监管。
【典型意义】
燃气、燃料安全紧系民生大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权益、区域公共安全息息相关的安全隐患,综合运用数字监督模型、开展实地调查、制发检察建议、形成调研报告等方式,上下一体助力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破解治理难题,为安全风险隐患打好“法治补丁”,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积极回应民生关切,推动行政职能部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做深做实利民、惠民之事,合力实现“守护公共安全、人民群众满意、行业良性发展”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