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王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