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日,东海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陆某,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经查:犯罪嫌疑人陆某在2016年至2017年6月之间,在东海县多个乡镇张贴宣传单,低价收购生猪,后进行屠宰并在市场上销售。2017年6月28日10时许,经群众匿名举报,东海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在陆某家门口工具车上当场查获屠宰好的猪肉,该猪具体死因不明,后移交东海县检疫所作无公害处理。后经东海县检察院全面审查,调取同案犯杨某某、王某某等8人的供述,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陆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陆某于2014年10月14日曾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东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陆某。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该案的迅速批捕体现了东海县检察院充分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地发挥了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保障了“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