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2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改梅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被告人赵改梅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赵改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17年8月12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改梅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被告人赵改梅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赵改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