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安利、李海燕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被告人李安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海燕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于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2017年8月29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安利、李海燕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被告人李安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海燕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于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