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学凡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被告人郑学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被告人郑学凡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7年8月18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学凡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被告人郑学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被告人郑学凡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