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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云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判
2017-11-14 17:5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1114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云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判:被告人姜云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姜云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姜云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编辑: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