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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士周、乙加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判
2017-12-12 17:37:00  来源:

   20171212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士周、乙加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获判:被告人董士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乙加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董士周、乙加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