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介绍一个网络兼职,要求用支付宝帮人充值转账,钱到账以后提现到银行卡,然后在附近网点把钱取出来转存到指定的银行卡,一天40元钱,工资日结。”
2020年5月,杨某收到了这样一条来自其表哥的微信消息。他心想,这么简单就能赚钱,于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并绑定了支付宝,开始投入“工作”。短短几个月,杨某通过办理的银行卡异常存取款及转账数额高达40余万元。这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随后传唤调查杨某。这时,杨某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犯罪行为。“我表哥找我说随便办几张卡,转转账就可以赚钱,我想这样既能给亲戚帮忙,又能赚点外快,一举两得的事情,没想到犯了法。”杨某悔恨道。
2021年2月9日,东海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审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但却为了4000元的“好处费”,利用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存取、转移赃款。2021年5月17日,杨某被审判机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当前“两卡”(电话卡、信用卡)泛滥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根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着关键作用。犯罪者为逃避侦查,往往利用人们贪图小利的心理,以支付宝刷单、帮存取款付手续费等手段诱惑他人为自己转移赃款。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拒绝诱惑,切莫为了一时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而让自己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