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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真“甲”液化气之“醚”
2025-07-14 15:08: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液化气作为常见的清洁能源,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使,竟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还将其冒充合格产品售卖,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近期,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张某乙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有了判决结果,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张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件追溯至2022年6月15日的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迅速行动,对东海县某甲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展开检查,并对储罐气体进行抽检。经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1号、2号储罐内的二甲醚含量分别高达61.42%和70.6%,远远超出正常标准。随后,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给东海县公安局,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正常情况下,液化气燃烧时火焰呈蓝色,要是火焰边缘出现大量黄色火焰,或者使用时长明显缩短,那就很可能是掺了二甲醚。那么,某甲液化气站售卖的含二甲醚液化气是从哪里来的呢?东海县公安局通过讯问该公司法人张某甲和实际经营人张某乙,揭开了真相。张某甲经营液化气站多年,名下有两家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其中某甲液化气销售公司日常由其长子张某乙经营,公司员工大多是张某甲的亲属。

  在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张某甲明知国家禁止在民用液化气中掺二甲醚,且自己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二甲醚经营许可证,却仍联系从事液化气运输生意的庞某(另案处理),让她帮忙购进二甲醚,打算掺混在液化气里销售。庞某从事液化气运输10余年,拥有3辆槽罐车,接到张某甲的需求后,她联系了专门做二甲醚生意的王某(另案处理)。之后,王某安排司机从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二甲醚运到庞某指定的某甲液化气站。张某甲、张某乙收货后,把二甲醚卸到公司液化气储罐内掺混,再当作正常液化气卖给气贩子和周边百姓,借此非法牟利。

  2023年6月29日,东海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东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乙如实交代。截至案发前,张某甲通过庞某、王某等人,从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15次购入二甲醚共计300余吨,运到东海县某甲液化气站销售,共支付货款176万余元。其中,张某乙在明知二甲醚是违法购入的情况下,仍帮忙支付了43万余元货款。检察机关在充分阅卷、审讯犯罪嫌疑人后,通过加强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信息共享以及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并于2024年10月18日向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共同推动液化气行业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检察官提醒:液化气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诚信经营,绝不能以次充好,要确保所售液化气质量合格、安全可靠。消费者为保障自身使用安全,应选择正规的液化气供应商,仔细检查气瓶的标识和封口是否完好。一旦发现液化气不耐烧、火焰颜色异常或有异味,要立刻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大对液化气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掺假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

  编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