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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祝文、侯刚、代强等15人诈骗案一审获判
2021-03-24 16:55: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祝文、侯刚、代强等15人诈骗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祝文(男,30岁,安徽省宿松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侯刚(男,31岁,四川省广元市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代强(男,29岁,安徽省泗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葛华侨(男,23岁,河南省淮阳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通(男,25岁,山西省平陆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被告人金梦妮(男,21岁,贵州省赫章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徐龙(男,20岁,云南省鲁甸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唐德英(女,20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唐仕轩(男,24岁,贵州省遵义市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杨秀敏(男,28岁,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杨德波(男,22岁,云南省彝良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贺敏东(男,32岁,四川省资阳市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廖建新(男,28岁,安徽省舒城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杨学周(男,34岁,安徽省阜阳市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云宣(男,25岁,云南省易门县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编辑:曹渝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