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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起诉”与“无疑起诉”
2018-02-23 14:56:00  来源:正义网

    “存疑起诉”若说成是检察官之疑,在概念和逻辑上不太说得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是相背的。但是,若是将“存疑起诉”之疑,限定为他从之疑,而非检察官之疑,倡导“存疑起诉”倒是非常切中时弊,对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具有重要价值。

      “存疑起诉”,不能是检察官自身之“疑”,若经过补充侦查,检察官仍然认为存疑,应当依法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而不能违背检察官客观义务,勉强向法庭起诉。提起公诉,检察官内心必须确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信法律适用正确,否则都是对公诉的亵渎。“存疑起诉”之“疑”,应当是指起诉时检察官对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庭审理的某种预判。预判通常分为类两,一类是预判庭审中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不会有争议,即无疑起诉;另一类是预判庭审中可能会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即存疑起诉。存疑起诉的价值在于公诉人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和对法律适用的坚信,以社会责任为优先考量,勇敢地将可能在法庭审理中发生争议的案件提起公诉,通过高超的公诉水平,说服法官接受控方意见,获得有罪判决,以伸张正义 

         司法实践中就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生争议是常有的事,毕竟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是主观的。譬如事实认定,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就会因人而异,再如法律适用,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在遇到新情况时常常并不统一。这些可能因人而异而产生的争议,在经验丰富的检察官那里是可以预判的,其最终的结果也是待定,采取以“结果论英雄”并不可取。现阶段对公诉的司法责任考核中,没有区分“无疑起诉”和“存疑起诉”,更没有建立对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的分析评价制度,而是简单地采取以后置的法院判决作为标尺,这种做法极大阻碍检察官担当精神的弘扬,同时也违背了司法规律,弱化了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公诉权本质上是提请法庭审理,请求法庭采纳起诉意见权力,与裁判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公诉应当有自己独立的绩效衡量标准。衡量公诉的标准应当是案件提起法庭审判是否正确,说服法庭的能力和水平发挥的怎样。如果将法庭必须采纳公诉意见作为单一的标准,公诉和裁判权的属性便会混同,久之,公诉请求权的性质便会退化,同时“无疑起诉”必然排挤掉“存疑起诉”。以判决为公诉绩效考核标准,看起来很美,但是实际的激励作用可能恰恰是反向,一定会造成检察官对稍有争议的案件便不予起诉,以尽可能避免无罪判决的风险。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当“无疑起诉”充斥法庭,公诉有罪判决率长期100%,公诉和法庭远离风口浪尖的同时,也必然会远离社会治理的中心舞台。当庭审失去公信,司法自身存在价值也会存疑。 

      其实,“无疑起诉”是件非常简单轻松的“活”,且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存在起诉”则是件非常艰难和吃苦的“活”,具有极高责任风险。熟悉基层公诉实践的人都知道,一件“存疑起诉”案件工作工作量等于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无疑起诉”案件的工作量,若论对社会的引导价值,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存疑起诉”应当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构建起无罪判决分析评估机制,建立起体系有别于审判符合公诉规律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检察官敢于“存疑起诉”,在明知庭审有风险的情况,为了正义敢于在法庭上一搏。“存疑起诉”是今后公诉机关推进自身改革以及发挥社会治理独特价值的一把“金钥匙”,要激励检察官敢于把涉及刑事法律的问题诉诸于法庭,特别是“法律适用之疑”案件的起诉,通过诉讼过程释放出的理性和秩序价值更好地引导社会发展进步。 

   

   

  转载检察日报2009年7月8日法治评论有关文章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