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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应当如何“等著”及引用“等著”
2018-02-23 14:59:00  来源:正义网

   最近接手的几桩案子,虽然最后都以调解和私下和解结案,但是由此留给我们的问题并未了结,即作为学者的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等著”?以及附带的问题,作为读者的我们又应当如何引用“等著”?

  我们知道,“等著”应当是参著的人太多(最低标准是超过三个,通常应当是超过五个),不方便在封一及版权页上都一一列出,当然主要的考虑是出于封面及版权页设计的美观起见。通常的做法是,在封三以一定的次序详细列明所有参著的作者,或者在《后记》《跋》或《前言》《序》(后一种做法在当下中国学界通常较少见)中予以说明。

  但无论是上述哪种做法,都带来一个极其严重的知识传播学后果,即按照当下中国主流的引注模式,那些被“等掉”的作者是难以甚或通常无法出现在注释和参考文献中的。这对于参著者无疑是不公平的:辛辛苦苦参著,自己的作品在被引用时竟然无法出现自己的名字,而是被第一作者“等掉”了,这肯定会减少自己的被引率并降低自己在学术圈的知名度。同时,这也不利于合法合理,客观真实的知识传播秩序的生成:至少从形式上看,参著者的作品被第一作者“等掉”后,不是非常仔细及严肃认真的读者是难以发现真正的作者的,通常都误以为是第一作者的作品,这也无疑会在客观上形成经常喜欢“等掉”参著者的第一作者“著作等身”和经常“喜欢”被“等掉”的参著者(在当下中国,这样的人应当很少了)“著作寥寥”的假象。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等著”呢?我认为最佳的方案是,在封一和版权页中的显著位置按照参著字数之多少、或参著章节之先后、或参著章节之重要性等,列明被“等掉”的参著者及其所撰写的章节;次佳的方案是在封四(即封底)作出如上列明及说明;最次的方案是要在扉页作出如上列明及说明。

  至于如下“等著”行为,即使作出上述列明及说明,也是违法逆理的:

  其一、第一作者只参著极少甚或没有任何参著章节,这等于变相掠夺其他参著者的作品,不仅不合理,而且也不合法。(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请参见小著《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12月版每章后面的附录,下同)

  其二、第一作者把他人的作品改造成章节,然后强行“等掉”这些人,事前甚或事后却不通知这些人,这种做法已经是盗用、剽窃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其三,第一作者把他人的作品改造成章节,或不作任何改造,直接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然后也强行“等掉”这些人,也不在任何地方做任何说明(这种情形在当下中国已经比较罕见了),这等于是赤裸裸的强盗行为,为国法、天理和人情所不容!

  那么,最后,同样作为读者的我们应当如何引用“等著”作品呢?我认为首先是应当慎引“等著”作品,不要轻易引用那些“等著”作品,因为多人合作的作品,虽然可能内容丰富、观点多样,但也可能潜藏诸如观点不一,前后矛盾,甚或知识产权瑕疵及争议等问题;其次,即使万不得已要引用“等著”作品,也要在当下中国主流的引注模式的基础上,跟编辑强调,要注明具体被引章节的作者(这一点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的学者做得非常好,已经形成一种良好的引用“等著”作品的较佳模式,可以参考借鉴)。

  “等著”,以及如何引用“等著”,绝对不是一件编辑学上的小事,而是一件表明当下中国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是否尊重知识,尊重劳动的大事!你的一个细微的举动,就可以显示你的知识及涵养。在如何对待“等著”这件事情上,更是如此!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