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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恕”为审断之本
2018-02-23 15:00:00  来源:正义网
 相传皋陶是舜的司法大臣,善于鞫讼,法律人常称其为“法祖”或“狱神”。在《尚书·大禹谟》中,记载有帝舜与皋陶的一段对话,意谓舜夸赞皋陶作“士”即司法官时,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公正严明地执行五刑,以辅助有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及朋友五伦方面的道德教化,终使“刑期于无刑”,臣民的行为都能做到符合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达到了用刑罚手段来消灭犯罪的目的。皋陶对此的回答则谦逊而谨严,在总结其司法工作的“经验”时,说他无非是遵循了对待臣民要宽容厚道;对待过失犯,无论其所涉案情多么重大,都要从宽处理;对于疑难案件,则宁可失于执法不严,也不可枉杀无辜等原则。在这一最早的有关司法职业价值取向的讨论中,皋陶给出了法官在遭遇道德的两难境地时的取舍标准,即要以仁爱宽厚之心待民,而不能以酷虐之法残民;在对待过失犯或存疑的案件时,要“疑点利益归被告”,而非陷当事人于痛苦的渊薮;在司法工作中要体现上天的“好生之德”,使百姓心悦诚服;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用刑”逞威,而在于以刑罚消灭犯罪,最终使“刑措”而不用。

 

皋陶的这种“刑期于无刑”的愿望,在后世的孔子那里衍化为对“无讼”的追求。我们都知道孔子是教育家,是教师的始祖,然而在他的“履历表”上,还有一段做鲁国司寇的经历。既为司寇,断狱刑人就是其分内之事,不过他在承认“诛”的必要性的同时,认为“教”才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所以他反对“不教而诛”,主张对待臣民百姓要“宽猛相济”,并且提出了自己理想中的社会样态:“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于断狱听讼这样的事,我的才能还是能赶得上别人的,不过我的目标是社会上不再有讼事发生。从这句话中,我们能听得出孔子的自信,也能读出其超乎常人的抱负和理想,那就是通过道德教化,使人人都成为君子,世上将不会再有犯罪。由此观之,孔子通过道德教化消灭犯罪的“以德去刑”,终究还是要比皋陶“刑期于无刑”,更具有治本的期许,只是当理想照进现实的时候,才会发现二者之间的裂隙几乎是无法弥合的,无讼也好,无刑也罢,只能存在于理想中而已。

不过,皋陶和孔子对无刑和无讼社会理想的追求,反过来又为司法者型塑了仁恕的职业形象。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其著名的《历代刑法考》中,特别强调“先王之世,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也”,“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也。”在总结中外法制经验时,沈家本认为立法和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若非“情与法相济”,单纯依靠法律的威慑和镇压,只能是南辕北辙。因此,沈家本提出执法之人要有“平恕”之心。一方面,执法者要严肃、客观、公平,因为“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所以用法必须公平,“度长短者,不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絫;立(执)法者,皆应如是。”另一方面,要想做到公平执法,还需有仁恕之心。他对东汉时期主张审案定刑须从宽从轻的廷尉郭躬十分赞赏,认为法官应本着仁恕之心去审理案件,“恕心用三字,实为平刑审断之本,酷虐残暴之人,习焉而不察者,皆由其心不恕也。恕则人心自生,酷虐残暴之为,即有不忍为之者也。”在沈家本的评价中,西汉文景之世乃“为汉法最平恕之时”。

不惟如此,法史学者还将仁恕归结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特质。在《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一文中,陈顾远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法的“容貌”以礼教为中心,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他解释德礼乃致王道之本,只有在“化之弗变,德之弗从,伤义以败俗”的情况下,“于是乎用刑矣”,非为刑而用刑。礼教中心主义及于法律时,遂有“仁道”和“恕道”的表现。就仁道而言,则有对幼弱、老耄、蠢愚等犯罪者免刑、减刑或赦其罪的“三纵”之法,这是对犯罪责任能力方面,存以仁爱之心;于不识、遗忘、过失者往往减轻其刑的“三宥”,则是对犯罪行为之可怜恕者,予以仁惠之科。就恕道而言,即对苟有可以原谅者,自不必过于深求,并且对于已知悔悟而为自首的,也可原其罪。总体而言,在古代法律制度设计之时,即已贯彻了仁恕之道,而对司法官断狱理讼,期于天理、国法、人情的契合,则使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回应和落实。

人们谈到中国古代法律时,常有官法如炉之的说。若以“断其肢体,刻其肌肤”的酷虐之刑来看,此说确乎精当,然而对法官审断过程中仁恕的倡导,却也为刚性的法网平添了一缕柔情。事实上,即便在我们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也并不是一味地提倡法律的严厉和严苛,用刑的目的,固然有惩戒威慑的一面,但刑罚的运用,更在于通过教育和训诫,以使犯罪者不至重蹈覆辙。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其所犯本是无心之失且已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几至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司法者即可以仁恕之心蕴涵于其判决之中,予当事人以自新之路。

之所以有上述感慨,是因为近日里看到一则案例。说某地一地铁站的女保洁员,在闲暇时捡拾了一些乘客丢弃的“一卡通”充值发票,售卖后所得1100元,正当其“交易”时被抓获,遂被有司以非法出售发票罪提起公诉且获刑十个月。看到这条消息时,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儿。尽管根据法律条文来看,法官的判决似乎并没有错,不过对这样一个本已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保洁员,既没有故意犯罪(其实这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必要条件),以为卖废弃发票就和卖捡拾的饮料瓶等废品一样,获利又极少,其行为对“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也未造成危害,且在法庭上后悔的直流眼泪的“无知”女性,实在没有羁押的必要。在此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员能以仁恕之心,判处这名保洁员拘役或更短期的徒刑或缓刑,甚至于免予起诉的话,或许更能得到民意的认同。其实仅有“抓获”的惊吓,已使该女保洁员今后不再有“非法出售发票”的念头,刑罚未用却已产生了威慑的效果,又何必去判她去坐十个月的牢呢。司法者之伦理,固然在于其严格依法判案,但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得饶人处且饶人”,以仁爱宽厚之心对待当事人,不失为一种职业上的精进与修为。毕竟,刑罚只是一种手段,“刑期于无刑”才是目的。


(本文发表在今天的北京青年报第二版)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