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被征20%个税?”之类的新闻火爆各类资本市场的网站,其中不乏对于征缴个人所得税造成新三板二级市场萎缩的焦虑。
看到以上新闻,笔者整理了一下目前涉及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的税务法律法规如下:
文号 |
文件名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发[2013]49号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国务院 |
财税(2014)48号 |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财税(2009)167号 |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财税(2009)111号 |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字〔1998〕61号 |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以上系列文件中,国发(2013)49号“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中规定“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但税务执法机构,一般以“新三板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所以不适用“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当前执法观点”)。
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的如上税收新规,需要理清两个问题:(1) 《立法法》第8条(六)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目前针对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没有法律,只有国务院的国发(2013)49号行政法规。如果执行当前执法观点,那是否存在立法层面的统一性?(2)未加区分的针对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征缴所得税,是否会造成新三板流动环节交易成本增加,从而不利于新三板的交易,亦背离国发(2013)49号“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精神?
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是否具有解决的方案呢?笔者初步认为存在解决的可能性——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8条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7条“全额扣缴申报”办法,全面统筹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者的所得、亏损,避免顾此失彼,从而显失公平。
另外,针对个体工商户,要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政策,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错征、多征所得税。
基层税务部门应对新三板的发展,及时作出反映,充分的履行了职责,其心可表,辛苦了!我们要相信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共同致力于推动新三板二级交易的健康和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