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东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072200008号
东海县环保局:
本院通过受理举报及实地检察中发现:房山镇芝麻村个别酸洗石英砂厂周边酸性物质溢出、渗漏较重,通过自挖的渠道排放未经处理的酸水到河中,该行为严重影响石安河流域的水质,河道内的酸水对水务局下属单位芝麻翻水站造成了严重损害,进水拦污栅、水泵管道、排水泵及排水阀门等设备部分腐蚀严重。芝麻村附近河水联通石安河而石安河作为东海县城饮用水取水口及诸多农田的灌溉用水,河水的水质直接影响居民健康。
为保护环境和东海县居民身体健康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之规定,特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1、逐个对房山镇芝麻村附近的酸洗石英砂厂进行排查,对沿河各个排污点水质及翻水站后水源进行检测,确定污染程度;
2、对涉及排放酸水等污水的石英砂场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治,对河道内及自挖水渠内的污水进行处理,避免二次污染的出现;
3、加强与水务局联系合作,对涉及污染水源的企业加强监控,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从源头上完善防范举措,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现石安河流域综合治理。
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