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一、法定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自首、认罪认罚。
二、酌定情节
1.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
3.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