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东检一部量建〔2021〕1**号
被告人范**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无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范敏峰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