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东检一部量建〔2020〕**号
被告人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二罪并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