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检量建〔2024〕3*5号
被告人周**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雅芳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4年*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