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东检未刑诉**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孙某某、李某某盗窃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