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因其母亲患有关节痛疼,就从某宝网站购买了三无产品“秘特宁”、“风湿骨痛宁胶囊”给母亲服用,其母亲服用后感到有效果,邻居、朋友听说后,也想购买这些“药品”。被告人李某某见这些药品有市场需要,为牟取暴利,在没有取得相关药品生产销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己联系生产此“秘特宁”、“风湿骨痛宁胶囊”的厂家,从此三无产品生产厂家购进“秘特宁”、“风湿骨痛宁胶囊”,并自制产品说明书,在某宝网上开网店公开销售,直至被害人向某宝网举报而案发。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秘特宁”、“风湿骨痛宁胶囊”均为假药。经查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累计销售“秘特宁”、“风湿骨痛宁胶囊”的金额为人民币62048元,牟取利润近万元。
【审理情况】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4日对李某某以销售假药罪向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药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它时刻在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告人不但谋财而且误病、害命,对患者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国既是用药大国,又是药品生产大国,一些犯罪分子因为利益的驱使,不顾良心谴责,以各种方式生产、销售假药,进而毒害人民群众,危害社会。一方面,国家应尽可能的完善法制,健全监管机构,以增强对制售假药者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全社会都应该扩大打击假药的宣传面,加强保健知识的宣传,向人们灌输科学用药的知识,号召全社会共同抵御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