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东海县检察院共办理涉及涉农安全事故案件45件,其中农村建房相关案件23件,占比51.1%,(2014年2件,2015年4件,2016年7件,2017年10件)
。这23起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1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3起,直接经济损失近600万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和谐美丽乡村建设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建房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笔者经调研发现有“三多三缺”特点,亟需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一、村民建房需求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极度缺乏
一方面,农民建房需求日益增多。目前,东海县总人口约124万,其中21个乡镇场约有农村人口67万,每年有大量的农户因改善住房条件、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新建、翻建房屋,且多为二层以上楼房。另一方面,农村建房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低下。因经济利益原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施工队伍多在县城区域承揽工程,专门针对农村建筑市场的很少,无法满足农村建房市场现实需求。据了解,全县仅有小部分的包工头具有县级或者乡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东海县农村无证施工队数量庞大,多数施工队规模在十人左右,且无任何建筑资质,生产工具及条件简陋。农村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及状况已无法适应农村住房建设需求发展的新形势。
二、农村包工头承建多,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严重缺失
目前,东海县农户新建、翻建房屋多为二层半至四层的楼房,总建筑面积约300平方,仅建筑主体所需费用至少约20-30万元(包工包料)。大多数农户受经济条件限制和节约成本,将房屋施工承包给本村或附近的包工头。一是技术力量极度不足。此类包工头基本无建筑施工资质,为获取更大收益,一般不雇佣或雇佣不到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他建筑工匠(泥水匠、模板工等)无资格证,且部分为刚毕业的初高中生、五六十岁大龄农村无固定工作人员甚至妇女,缺少必备的技术技能和安全意识,为工程建设埋下很大安全隐患。例如,马某和周某某等23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施工队及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或资格证而施工,导致施工过程中吊车将受害人刮落摔下等原因致死。二是安全措施严重不足。农村包工头组建的施工队缺乏合格资质及建筑工匠、水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用吊车、防护网等必备的专用设备设施及安全保障等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是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高发主要原因之一。如马某吉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因施工过程中吊车掉落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致使被害人死亡。23起案件中,从高处坠落摔伤致死者为19人,触电身亡为3人,95%以上因没有或者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发生。三是受害人权益保障难。东海县检察院受理的23起安全事故案件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保险数量为零,包工头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仅1起。虽然这23起案件被害人或近亲属最终均得到赔偿,但赔偿数额达到法定赔偿数额的不足10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权益。
三、安全监管机构多,重审批轻管理监管责任普遍缺位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多人员少。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有专门负责全县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室及人员,21个乡镇均由建设管理所具体负责各辖区的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但是对农村建房监管重视不够,乡镇建管所人员配置一般为1-3人,部分所长兼任其他职务,实际从事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则更少,人员配备不足致使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房建设重审批、轻建管、无巡查现状。二是监管过程走马观花。乡镇建管所对农村楼房施工前的审查形式及内容,基本是派员到现场查看拟建楼房长度、宽度符合规划即可,忽视拟建楼房高度问题,造成部分楼房主体实际高度超出规划。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几乎不进行检查监督,即使发现安全隐患等问题,多是口头通知相关人员整改,缺少后续监督。部分乡镇建设管理所还存在重收钱轻履职现象,对辖区包工头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避免发生农房建设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三是迟瞒报安全事故现象普遍。东海县检察院受理的23起农房建设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安监部门出具事故认定报告的不足3件,主要是因为乡镇建管所、安监所因乡镇安全生产考核,对安全事故瞒报或者不报。导致无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报告,致使部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逃脱法律惩罚,降低了违法犯罪成本和打击力度,造成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