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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毒品犯罪发案特点分析与对策
2018-06-15 16:55: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欢

   毒品类犯罪是新时期刑事犯罪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据统计,全国每百人就有一名吸毒者,有40%以上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伴有盗窃、抢劫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以来,东海县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的毒品类犯罪案件共80件83人,且毒品类犯罪呈现新特点,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特点 

  (一)涉案人员以年轻群体为主,低龄化趋势明显,涉案罪名集中,毒品多为冰毒且与年龄呈伴随分布 

   犯罪嫌疑人一般年龄较低,20-30岁的占到总人数80%以上,未成年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多为无正式工作,他们主要交往对象为涉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精神文化较为匮乏,社会归属感较低,他们借助娱乐场所人员复杂的特点,从事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动,且犯罪多集中在晚上。 

  (二)作案地点多样,犯罪手段和方法更趋多元化、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较强 

  由于近年来司法机关坚持对毒品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使得毒品犯罪更为隐蔽,犯罪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以贩卖毒品为例,首先是毒品交易地点和时间,犯罪分子要么选择深夜在城市郊区交易,要么选择人员复杂的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交易等,使得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同时给公安机关的抓捕造成很大的难度。其次是毒品交易手段和方式,犯罪分子由原先的一买一卖单线交易,发展为多人分工负责的团伙犯罪。甚至采用人员不接触式交易,犯罪分子将毒品放在一隐蔽处,如草丛中、轮胎下,待收到买方通过银行卡汇来毒资后,告知毒品藏匿地点,由买方自取。再次是毒品运输方式的转变,犯罪分子不在局限于通过人身携带的方式在地域间传递,物流成为毒品新的传播途径,该途径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快捷性和广范性,给侦查带来较大的难度,例如霍某某贩卖毒品案,就是通过快递寄送,其上线通过快递公司货到付款的方式邮递毒品,毒品到站后霍某某到快递公司取货,现场缴获冰毒500克,霍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三)以贩养吸居多,易引发连锁犯罪 

  从毒品货源到吸食购买,经过多个层次之间周转,在长期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都是以贩养吸,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伙和固定贩、吸毒人员构成的消费网络。2016年以来东海县检察院办理涉嫌贩卖毒品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或持有毒品类案件9件10人,占涉毒类案件的12%,贩毒者自身往往是吸毒者,因为吸毒成本较高,而嫌疑人大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故成为贩毒链条上的重要一环,通过贩卖毒品的收益供养自己吸食毒品。同时由于毒品的稀缺性,使得毒品往往经过多次贩卖,层层加价,当吸毒者购买毒品后,或为利益驱使,或为人情世故,将毒品转卖他人。转卖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加价转卖;二是平价转卖,针对关系较好的毒友;三是克扣数量转卖,因为毒品交易都是秘密交易,购买少量的毒品一般也不会称重实际办理案件时,侦查机关通过顺藤摸瓜,往往能够查获一连串的贩卖毒品窝窜案,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衍生的下游犯罪。例如,通过审理乔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引导侦查出朱某某贩卖毒品案、钱某某贩卖毒品案、王某某贩卖毒品案、柴某某贩卖毒品案、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吕某某贩卖毒品案等一系列案件,还有多起相关案件正在侦破中。 

  (四)易引发其他犯罪 

  因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多为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时常因毒品互通有无,交叉贩卖或聚众吸食,形成固定的毒友集团,且该类人员重哥们义气,年轻气盛,心理素质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易受哥们儿鼓动而意气用事,极易引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聚众犯罪。综合东海县检察院办理的其他犯罪案件,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曾有吸毒或贩毒经历。例如东海县院办理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丁某某等人强迫卖淫、强奸案,涉案多人均为吸毒者。 

  (五)犯罪区域从城市蔓延至农村 

  随着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加快,城乡差距越来越小,为涉毒案件向农村转移创造了物质条件。另外,侦查机关加大对城镇涉毒案件的打击力度,而由于农村警力不足,涉毒犯罪有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近年来东海县房山镇、青湖镇、驼峰乡等乡镇成为涉毒案件多发区域,2017年毒品类案件29件,其中主要作案地在农村占到65.5%。 

  二、毒品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毒品犯罪的高利益性、高回报性是驱使动力 

  近年来,国家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特别是对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予以重点打击,但毒品犯罪依然高发,甚至有上升势头,究其原因,毒品犯罪的高回报性、高利益性是其驱使动力,以贩卖毒品为例,毒品从外地流入本地区价格由原来的1克200元降至50元,经过层层加价转卖,就可以卖到1克500元,正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才使得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毒品的成瘾性和再就业困难是涉毒人员再犯罪的重要诱因 

  众所周知,吸食毒品具有很强的成瘾性,一旦吸毒成瘾将很难戒毒,相当一部分涉毒人员在重返社会后,因抵挡不住毒品的诱惑,重新开始吸毒。同时由于此类人员缺少劳动技能,服刑结束后很难被社会接纳,往往重新沦为社会闲散人员,与原来因毒品犯罪形成的流动人员小圈子重新聚合在一起,走上毒品再犯罪的不归路。 

  (三)寻求刺激和信仰缺失 

  很多出于好奇心,抱着探索、尝试的心里吸食感受毒品的滋味,多次吸食以致上瘾。生活节奏加快,很多年轻人跟不上社会节奏,生活压力大及精神信仰缺失,缺乏归属感和成就感,与此同时,社会风气不正,尤其是近期媒体公布一些明星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给公众造成一种吸毒很普遍很流行的错觉假象,越来越多的人借助毒品来放纵身心、寻求刺激。 

  (四)社会防范机制比较薄弱是涉毒犯罪多发的外部因素 

  随着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有更多的人无活可干成为社会闲散人员。这部分大多是青年人,往往争强好胜,血气方刚,不分是非,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和辨识能力不强,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特别是娱乐场所,其经营者管理不力,法律意识、社会意识淡漠,对毒品犯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毒品犯罪的蔓延。为了利益,允许大量未成年人进入本该禁止进入的娱乐场所,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混迹,被一些恶俗文化所腐蚀。而有关部门对娱乐场所、社会闲散人员监管不力,重事后监管,轻提前预防也是导致涉毒人员数量增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打击力度,搞好协作配合 

  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公、检、法三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定性和证据认定上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做到侦之能拘、拘之能捕、捕之能判的办案效果。在切实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的同时,适当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前移,以获取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加大侦查力度深挖余罪,扩大战果。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毒品犯罪,充分发挥批捕和起诉职能,对毒品犯罪快捕快诉。适当提高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特别是重特大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毒品犯罪更大更严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对于某零口供的案件,要加大取证力度,力求通过更为紧密的人证、物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予以定罪 

  (二)弘扬社会正气,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禁毒组织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 

  加强宣传教育,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挥社会禁毒组织力量,通过打造强大的禁毒舆论攻势,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司法部门联合,借助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报纸等大众传媒宣传法律常识、解读毒品犯罪案件,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警觉,把禁毒宣传工作深入到每个乡村和每个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打击毒品犯罪。通过打造强大的禁毒舆论攻势,使广大群众普遍形成恐毒、避毒心里,提高抗毒、防毒能力,增强恨毒、除毒觉悟,自觉远离毒品,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尤其是要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普遍形成恐惧、避毒心理、防毒能力、除毒觉悟。纠正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人群对于毒品的幼稚观念,从源头上消除此类案件滋生蔓延的土壤,防止毒品案件的发生。 

  (三)重视预防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净化社会风气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家庭、社会要形成四位一体的预防体系,信息共享,加强联系,探索多效结合的社会管理体系,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措施,有针对性的在夜间对娱乐场所进行必要巡查,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清查一批存在非法经营、涉嫌犯罪的娱乐场所,净化社会风气,将毒品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帮教力度,防止涉毒人员再犯罪 

  在对毒品犯罪人员生理戒毒的同时,进行心理戒毒,使其认识到毒品只能带来一时的快乐,只有融入社会,靠自己的劳动生活,才能获得真正的快乐。有关部门需要加大救济力度,多头合作,解决好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让他们不至于因生活窘迫而犯罪。同时,加大就业指导力度,让他们能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防止重蹈覆辙。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