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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冲冠一怒父伤子,检察有情促团聚
2018-08-13 11:3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集群——东海县院  作者:李依飞

  “感谢检察官,我父亲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我弟弟终于有人照顾了。”听到小梅开心的诉说,东海县检察院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也为这个家庭由衷地高兴。

  7月10日,东海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受理了一份特殊申请书。申请人小梅曾经声泪俱下向检察人员说道;“检察官,你们看看能不能把我父亲放出来。我父亲只是一时激愤砍伤了我弟弟,我弟弟已经原谅他了。我母亲早已过世,弟弟至今没有成家且现在重伤需要人照顾。请检察官考虑一下我们家的特殊情况。”该案经初审后,检察机关迅速受理了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指定了承办员额检察官。经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953年12月生,汉族,文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2018年4月28日,其因与儿子发生口角,持刀在家中将儿子小敬头部、咽喉部等处砍伤。后经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卷宗是冰冷的,但是检察人员是温情的。检察承办人员赶赴东海县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周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其认罪态度,审查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又专门就该案听取了县公安机关和本院批捕部门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并约谈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害人小敬当面表示其已经原谅父亲,并希望不要判父亲的刑。受害人的多位近亲属表示犯罪嫌疑人只是因为和儿子吵架生气而伤人,希望对周某能从轻处理,也证实申请人小梅所讲述的家庭情况均属实。综合考虑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其因家庭琐事暴起伤人,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然因素,综合犯罪嫌疑人伤人后具有自首、悔罪认罪等情节,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7月11日,东海县检察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7月13日,东海县公安局采纳了本院的建议,决定对周某取保候审。被羁押了两月有余的周某被儿子和女儿们一起接回家,一家人再次团聚。

  冲冠一怒父伤子,虽然周某获得了儿子的谅解,但其犯罪行为已然发生,终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曾一再表示不希望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询问周某被放出看守所是不是就没事了,对此承办检察官逐一向周家人进行了释法说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