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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击非法集资,既办案又追赃
2019-05-07 11:09: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艳 张国庆

  “感谢检察院帮我们挽回了损失,这是俺们大半辈子积攒下的钱啊。”东海县石梁河镇老古墩村的村民说。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15年2月,老古墩村发生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周某某于2015年1月申请成立东海县庚堂农业发展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谷物种植;组织采购成员谷物种植、淡水鱼养殖所需肥料、饲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谷物种植、淡水鱼养殖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农业种植信息咨询。2015年2月,周某某在东海县石梁河镇老古墩村设立营业地点,以东海县庚堂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对外公开宣传非法吸储,并将资金用于放贷、分红及个人经营。经审计,截至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共吸收了139名投资人的资金合计人民币7215661元。

  东海县检察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快速反应,审查认定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高质高效审查案件事实,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间,在东海县石梁河镇老古墩村,以东海县庚堂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名义,采取开业庆典宣传、散发宣传单、电子显示屏展示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入股自愿、退股自愿、分红赠礼,许诺7%至11%的年化收益率吸收周边群众入股成为合作社社员,向其非法吸收资金,并将资金用于放贷、分红及个人经营。截至2018年4月24日,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215661元,涉及人数139人,未兑付本金数额3239261元人民币,给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2983362元。

  此案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为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避免给投资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东海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同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积极做好追赃挽回工作,不少受害村民拿到了血汗钱。2018年8月,东海县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了检方意见。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东海县检察院快速办理的这起石梁河镇老古墩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效打击了农村地区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形成了有力震慑。检察机关及时总结“既办案又追赃”的经验,细心发现群众对于非法集资的认知盲区,定期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贴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发动群众防范预警,探索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