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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汽车租赁行业诈骗高发 凸显“两低一高”特点
2018-05-02 11:37: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艳 潘亚萍

   2015年以来,东海县检察院共办理合同诈骗案件54件66人,其中涉及汽车租赁行业的占19件23人。东海县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高发且呈现“两低一高”特点。

  一、 犯罪成本低,容易滋生合同诈骗犯罪土壤 

  一是租车门槛低。汽车租赁公司为争夺客源,往往把关不严,降低租车“门槛”。 加之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缺乏对承租人身份及信用的严格审查,租车审核手续简单,租车人仅凭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只需要缴纳几千元左右押金或者支付每天几百元的租金,就能“合法占有”租赁公司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轿车。如东海县院办理的张某某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与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借用合同》,仅缴纳人民币几千元租金和押金后,将1辆黑色“奔驰”牌轿车租走。同日,张某某即将该车抵押给王某,作为前期所欠债务的抵押物,并以此车作为抵押再次向王某借款,一起签订了7万元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得款用于应急花费后逃匿。二是低价伪造证件行骗。一些不法分子采取“两头骗”的方式,通过低价伪造的证件租到车后,对外谎称是自己的车,以质押或者将车卖给第三方的方式获得现金。如东海县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合同诈骗案中,赵某某先后到东海县四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轿车4辆,伪造车辆行驶证或抵押手续,将所租车辆抵押给他人借款数十万余万元。三是防范意识低。汽车租赁公司对车辆出租后的去向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大多汽车租赁公司只管坐收租金,往往不过问被租车辆的用途及去向,为犯罪分子转让“套现”提供了充裕时间和机会。 

  二、销赃风险低,严重损害行业健康发展 

  “销赃渠道”便捷化和低风险是汽车租赁合同诈骗发生数量攀高的原因之一,严重制约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存在着一定不善意的买受群体。租车人将车辆抵押、质押并借款取得现金,借款是“名”,拿钱是“实”,只为将车辆抵押套现,并无还款的真实意图。所谓的债权人对该借款人是否有抵押车辆的所有权抱持着明知或者放任的态度,并没有要债的想法,而是将车辆继续抵押或者留作他用。部分买受人贪图便宜,出较少的钱得到了更高价值的汽车另一方面,部分买受人不知情实情。部分不知实情的买受人,用市场价格买到了租车人谎称自己所有的车辆,租车骗局暴露后,买受人陷入了汽车权属纠纷中,耗费大量金钱、精力后,部分买车人仍然落得“车财两空”的结局。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易情绪激动,往往发生与租车公司发生冲突、去公安机关报案、多处上访等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维权成本高,极度浪费司法资源 

  一方面租赁公司维权成本高。市场竞争激烈加上存在侥幸心理,租赁公司租车合同签订审核往往不严格,争相简化租车手续,甚至明知不符合规定,仍冒险将车辆交与租车人。租车公司车辆被骗后,车辆的GPS定位系统往往被拆卸,车辆也存在被毁损灭失的风险。追回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办案成本高。车辆被偏后,租车公司通常选择报案,依靠公权力查找失踪车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随着租车公司丢车报案数量逐年增加,和部分租车人不是本地常住人口,流动性强,证件造假等因素影响,给此类案件侦破造成较大的阻碍。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上虽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有合同诈骗故意的租车人一般经济状况较差,利用所租车辆抵押或买卖获得的金钱一般都会被挥霍,且无偿还能力,受害方的损失很难追回;对于固定租车人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方面有所欠缺,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很难或无法提起公诉。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打击力度。遏制该种犯罪的发生,坚持“严打”方针,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一件处理一件,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震慑犯罪。二是加强风险防范。租赁公司应加大风险管控机制的完善,签订租赁合同前严格审核租车人身份、证件等信息,必要时,可与相关部门联系,审核租赁人员特别是外地人员身份材料的真实性,谨防被骗。除此之外,还可要求承租人特别是外地承租人提供资金担保、财产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并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核实。另外,车主要加强对租赁车辆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车辆去向。三是堵塞行业漏洞。大力整治典当、寄售、抵押行业,及时铲除引发犯罪的土壤。不仅要严格规范车辆质押的手续,强制要求核实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的真实性,开展二手汽车交易市场整治专项工作,防止诈骗所得赃车流入市场,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利用现场走访、网络及电视等途径,加强汽车租赁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发布案件预警信息,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及买受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