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海燕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刘海燕(男,45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海燕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刘海燕(男,45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