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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获判
2021-09-27 17:34: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8月2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高某某(女,28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女,36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28岁,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被告人谢某某(女,38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女,21岁,山东省滕州市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编辑:王倩倩